太仓新房维修基金征收标准

1.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建设单位视有无电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成本价的3.5%和3%缴纳,归物业区域全体业主所有;搬迁安置单位视有无电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成本价的2.5%和2%缴纳,归被搬迁人所有。

2、安置房,是政府为城市道路建设等公共* * *设施建设项目,向被拆迁户提供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并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3.这时候的过户交易和一般的房子没什么区别。安置的对象是城镇居民的拆迁户,包括征地拆迁的农民。随着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进一步加快,迫切需要政府建造尽可能多的安置房来满足拆迁户的需求。

4.安置房是指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为安置拆迁户而建造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并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只有在取得安置房房产证后才能进行。

5.一个小区,商品房过了保修期需要维修,安置房也需要维修。不能说商品房交了专项维修资金就需要维修,安置房交了才维修,影响整个小区的居住环境。用商品房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为拆迁户业主修缮房屋,显然是不合理的。

6.因此,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无论是商品房还是拆迁户,都应该一视同仁,都应该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即拆迁户按照同类商品房价格的2%向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买卖合同时交给房管局。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各地房屋维修资金标准与经济水平挂钩,具体收取标准略有不同);

房屋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比例×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