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一次的行政处罚

卖淫嫖娼的,处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与14以上不满16的人卖淫,第一次与16以上不满18的人卖淫,因生活原因第一次卖淫的,属于“情节轻微”,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于卖淫者,除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可以依法接受教育;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多次卖淫嫖娼的,18周岁以上两次以上卖淫嫖娼的,依法收容教育;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卖淫、嫖娼的,予以劳动教养,由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怀孕或者哺乳1周岁以下婴儿,70周岁以上人员卖淫的,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嫖娼现象有着深刻而复杂的社会原因。首先,不和谐的婚姻生活促使一些人通过嫖娼来满足性欲。人们在异乡经商、工作、学习、旅游时,可能会不顾伦理道德和社会舆论,把嫖娼作为释放性欲的方式之一。第三,腐败官员在助长卖淫活动方面发挥了作用。

根据对某市娱乐服务场所的调查,部分顾客用公款提供陪酒、跳舞、唱歌等服务,约占50%。很多人打着所谓“三陪”的幌子从事嫖娼活动。一些身份特殊的客户,也是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罪犯。一些官员不仅参与卖淫,还充当卖淫嫖娼活动的“保护伞”。卖淫嫖娼是相互依存的现象,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即传播性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造成社会腐败、诱发刑事犯罪等。,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招妓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