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征地补偿的标准方法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我们国家对土地有很多规定,我们生活中土地也有很多问题,包括征地,肯定是损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所以有这方面的补偿。安徽省肥西县补偿标准为每亩地15000元,房屋补偿一般为每平方120元。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肥西县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众利益,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人民政府确定肥西县住建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产、规划、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政府应当作出征收房屋的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旧城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五条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也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调查结果进行登记,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各类房屋进行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评估佣金包含在收集成本中。房屋征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替代制度。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公布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公开摇号和抽签,公证部门对摇号和抽签过程及结果进行现场公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预评估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政府。县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第九条县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政府应当组织有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条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一条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县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依法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三)房屋分析、转让、出租和抵押;(四)迁入户籍或分户(因结婚、生育、回国、大中专毕业生、复员军人、刑满释放等原因除外);(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进行工商登记;(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明确暂停期限。暂停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补偿资金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和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征收,专款专用,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第三章征收补偿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用途,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县级公房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和房屋登记簿为依据确认。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否则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载明的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为准。第十六条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第十七条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2004年6月31日之前的航片上标注且产权归属清晰的,可结合2004年6月31日之前的上一年度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未标注2004年6月365438+10月31之前的地形图的,可结合2004年6月365438+10月31之后最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或者虽无上述年份的地形图或航拍照片,但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确认房屋的合法性,可以给予补偿。前款房屋产权属于个人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产权属于单位的,按照土地用途给予补偿,即土地用途为工业生产、仓储或者实际用于生产车间、仓储的,按照生产用房给予货币补偿;其他用地,按办公用房给予货币补偿。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以及因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合同约定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搬迁奖励。第十九条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因旧城改造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在改造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区或者附近提供安置房。第二十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室内建筑面积“一征一补”。对于异地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征收地区和产权调换地区的房屋市场价格,在征收方案中确定合理的面积调节系数。第二十一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实际分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为基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购买不超过1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购房款按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被征收人购买后建筑面积仍不足50平方米的,可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加计建筑面积50平方米。按照前两款确定的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相邻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差价,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第二十二条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房屋执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评估方法计算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第二十三条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按照货币补偿的基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结构、创新、等级、配套等修正因素,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计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登记情况,出具分户评估报告。进行预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化修订各类房屋预评估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并制定项目补偿实施方案。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情况。第二十五条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过渡安置,住宅过渡期限不得超过0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过渡期间,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不足0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50%的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加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间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按照前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房屋用于现房或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第二十六条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主管的公有房屋或者单位主管的公有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存在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承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主管的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不再享受补偿面积的房改政策;已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房屋,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承租人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享受国家房改政策按规定面积标准购房的,无偿腾退住房。征收单位对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应当全额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分配。第二十七条被征收单位和个人从事非住宅房屋生产经营的,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间,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5‰的定额标准,每月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征收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6个月的损失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给予补偿。第二十九条被征收房屋涉及不可拆卸附着物和构筑物的,由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县政府公布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文件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不含废弃机器设备)的现值进行评估,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结果的10%补偿机器设备搬迁费用。第三十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注销。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县级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三十二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专用账户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乡镇(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政府或者同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交通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进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第三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予以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二)与征收当事人串通,损害(三)在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估价业务的;(四)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过程中招募他人做宣传或者上门宣传的;(五)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肥西县在这个问题上有规定。如果我们肥西县征地有问题,就按照上面文件规定的内容处理。因为这个问题一般是综合各种条件来补偿的,所以一定要注意我们的补偿是否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