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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历电子注册工作,为学生学历提供便捷、客观、权威的信息查询、核实和认证服务,保护高等教育接受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学历电子注册是指高等学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公办和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开放大学)和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高校)录取的学生学历和学业证书(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的毕业证书)的网上考试、电子阅卷和数据处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历生(包括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基础培养阶段的预科、专科生和本科生、研究生、硕士生和博士生);海外中国学生、香港、澳门和台湾省的学生以及国际学生)需要以电子方式注册他们的新生身份、他们的学年以及他们的毕业证书。
第四条高等学校是高等学校学生学历电子注册的主体,高等学校对符合国家规定并依法录取的学生的学历和毕业证书进行电子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工作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管理、监督和检查,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薛鑫。com)是唯一查询大学生学历电子注册信息的网站。
第六条全国大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就业指导中心)负责Xuexin.com的运行管理,承担大学生学历信息的技术支持、日常维护、网上查询、验证和认证工作,独立承担因查询、验证和认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接受教育部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学籍电子注册
第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相关机构对考生录取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数据报送教育部汇总审核,作为新生入学资格复审和学籍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籍注册)的依据。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对新生入学和录取资格进行复试,复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复试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放弃、保留或取消录取资格的学生应予以标注。
招生学校负责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基础培养阶段少数民族预科生和研究生的资格审查。预科学校负责标注预科培养和骨干计划基础培养的预科学校地位。预科培养完成后,转入招生学校,招生学校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核,并登记学籍。其他预科生由招生学校负责。
普通高校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专科生、第二学士等。)同一学习期间只注册一个普通全日制学籍。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在录取学校注册。
第九条按特殊政策录取的学生应注明其录取类型。比如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包括免费医学、免费师范等本科生、非藏族学生西藏定向就业计划、扶贫计划、强军援藏、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研究生)、定向生、国防生、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生等。
第十条学校在学籍注册中发现录取数据错误或缺失的,应向省级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招生部门核实后将修改意见或补充录取数据上报教育部,并将相关结果及时反馈学校。
第十一条注册后,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查询。学生可以登录薛鑫。查询和验证他们的身份信息和注册信息。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从招生次年起至毕业,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年注册)。学年注册包括学生在新学年的注册(包括注册、休学等。)和学年变化(包括留级、降级、跳级、休学、复学、转专业、保留学年等。)、学籍(包括学业考试、社会实践、奖惩等。)、学校注销(包括退学、注销、开除、死亡等。)而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是不需要标注复读、降级、跳级的情况的。
第十三条学年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后1个月内完成。学籍注销应在学籍处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学生离校后,薛鑫。com将学生的身份信息、学校注册信息和学年注册信息保存为学校注册档案。
第三章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应当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历注册)。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只能为取得学籍并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颁发和注册毕业证书。学生毕业离校时,学校应出具毕业证书,并完成学业注册。学生取得的辅修证书应在专业文凭注册信息中标注。
第十七条学历注册信息应当与学历证书内容一致。学历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开始和结束日期;专业、层次、学制、毕业(结业)和学习形式;学校名称、学校(学院)名称和证书编号。
学校要填写学籍信息,信息不全的不提供网上查询。
第十八条学历证书的签发日期应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签发日期为网上查询学历证书注册的有效日期。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经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变更,薛鑫网保留变更前的信息。学生要求修改或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嫌疑,不予受理。
学历认证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和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报名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学历证书如有遗失,学校将出具相应的证明,并在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
第四章查询和认证
第二十条就业指导中心应当根据学生学历电子注册信息,建立全国高等学校学生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为学生和社会提供查询、核查和认证服务。
第二十一条学生可以免费查询自己的身份信息、学籍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和学籍信息,也可以查询自己的学籍。其他社会部门和个人可以根据学生提供的相关信息,查询核实学生身份信息、学校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学历注册信息和学生注册档案。
第二十二条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全国高等学校学生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和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认证服务,对申请人申请认证的学历证书或者学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鉴定。认证服务按照申请人自愿的原则进行。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应当重视学生学历电子注册工作,加强系统建设,规范工作流程,保障信息安全,加强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就业指导中心的采集、录入和管理服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权限规范管理和服务,数据登记、标注和修改应当由专人操作,严格遵守岗位制度,认真履行工作程序,确保数据登记及时准确。
第二十五条各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确收集、管理和使用学生信息。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展示、发布或传播学生身份信息。
第二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入学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一)以虚假信息注册的;
(二)因密钥和密码管理不善,违规更改学生信息的;
(三)泄露或者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6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