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骗取中标的行为?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吗?
第一种情况是没有兑现。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也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那么,什么样的方式属于“以其他方式实施诈骗”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取得的资质、资格证书进行招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进行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和劳动关系证明的;(四)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
(五)其他欺诈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新修订草案(2019 12)第三十三条(草案中修改为第三十九条)拟调整为“投标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投标”。
第二种情况见于表演。
比如一个项目快完工了,却发现承包商弄虚作假业绩中标。应该怎么做?这个事件涉及几个法律关系,需要一一解答。
一、合同的效力
因为承包人是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中标的,所以中标无效,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82条,《合同法》第51条。
二、骗取中标的行政责任
对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依法取消招标项目一至三年的投标资格;
4.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其投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0.5%以上0.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金额0.5%以上0.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取消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数额按照招标项目的合同金额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在3年内依法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骗取中标的;
(二)3年内以他人名义投标2次以上的;
(三)以欺诈手段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严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投标人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有本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骗取中标的民事责任。
投标人弄虚作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投标人的赔偿责任应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
此外,投标人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骗取中标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受“合理预见规则”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能会有什么样的损失?比如,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与骗取中标人的合同价格相差500万,招标人就会以某种方式间接损失500万元。
第四,骗取中标的刑事责任
骗取中标构成犯罪的,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销毁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动词 (verb的缩写)合同价格结算
合同价款结算应把握以下原则:
1.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合同中有争议条款的法律效力。
对于已经施工的部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对质量验收有争议的,按合同争议条款处理。
2、合同无效,不影响竣工工程价款的支付验收。
判例:发包人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不支付工程款,就构成不当得利。
3、承包人的利润应予没收或充公。
法理:承包人的利润应该由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或者由法院没收。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仅规定了三种情况下由法院审理。
答:承包商非法分包,
b:建筑工程违法分包;
c:无资质的实际建筑商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
该规定只是强调在发生上述三种无效合同情形时,应当适用关于收缴违法所得的规定,并没有也不应当排除在其他无效情形下收缴违法所得的规定的适用。比如《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由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第三人。”因此,既要对承包人投入的劳动力和建筑材料给予合理补偿,同时又不能因签订无效合同而使其获得经济利益。
六、未完工程的处理
合同无效,但工程尚未完工。雇主应该如何处理未完成的项目?
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合同尚未履行的(包括尚未开始履行和履行未完成两种情况),不得再次履行。
理由:《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
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第58条体现了两个原则:一是“无效合同的不可执行性”;二是“无效合同的过错赔偿”。所谓“无效合同的不可执行性”,是指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合同(包括尚未开始和尚未完成两种情况)不能履行。因履行无效合同而要求相互返还也是适用该原则的具体体现——返还财产的目的是将无效合同双方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当合同已经履行,财产返还不适用时,折扣补偿是一种替代方法。折价赔偿的初衷仍然是尽可能将双方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不是完全履行合同。
第二种意见:继续执行,直到项目竣工验收。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继续履行有利于减少纠纷,实现项目目标。
关于合同无效和是否继续履行,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中标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不得继续招标。因不履约需要重新招标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向弄虚作假中标的施工单位索赔。
二。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如果中标项目是依法不得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自愿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