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点最基本的条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因征收旧城区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调换改建区房屋产权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区或者附近区域的房屋。
结算的概念:
安置点是发生自然灾害地区的人民政府为受灾群众提供过渡性安置的场所。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的方式。
选址原则:
拆迁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安置房的要求确定。拆迁居民住宅,可以异地安置。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住房建设,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安置点设置注意事项:
1,志愿消防服务组织
安置点应建立志愿消防服务组织,负责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发现火情后迅速组织疏散和灭火。
2、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安置点人员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义务,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3、配备灭火器
安置点应配备灭火器、灭火毯和其他必要的消防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完好和便于使用。
4.设置消防安全警告。
安置点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不得非法堆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5、定期维护电气线路
安置点的电气线路要定期检修,不要超负荷用电,防止因电气线路老化短路引发火灾事故。
6、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大功率。
安置点不得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违规生火做饭,及时发现和制止造成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7.越走越近
安置点使用的蚊香应远离易燃物,外出时应熄灭蚊香。使用电蚊香时,不宜长时间开启,应随用随关。
8.维持疏散路线。
安置点要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及时清理杂物,不乱扔烟头,不在床上吸烟,教育孩子不要玩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