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如何申请长期签证?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2003年2月3日国务院批准,2004年8月5日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不受影响。
限制。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取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独立使用。
第四条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受理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机关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局、县局。审查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稳定,纳税记录良好;
(二)在中国境内担任副总经理或者副厂长以上职务,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务并享受同等待遇,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不少于三年,纳税记录良好;
(三)为中国和国家特殊需要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
(4)本款第1、2、3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取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
(六)投靠父母的18周岁以下未婚子女;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在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每年在境内居住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
本条所称年限是指申请日之前的连续年限。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外国人在中国投资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的投资总额在50万美元以上;
(2)西部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总额。
50万美元以上;
(3)华中地区投资总额大于654.38+0万美元;
(四)在华投资总额在2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外国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实施国家重点工程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4)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第九条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可以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三)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无境外犯罪记录证明;
(4)四张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书、联合年检证书、验资报告和个人纳税证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第十一条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人员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职称证明;
(2)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
(三)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年检证明和个人纳税证明;用人单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四)在实施国家重点工程或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提交省部级政府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工作的人员,应提交《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人员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中国市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信和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时,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人员,属于配偶的,还应当提交结婚证;如果是18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还需提交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如果是收养,还需要收养证明。上述由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必须是中国在该国认可的。
大使馆和领事馆认证。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永久居留证件或者其外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结婚证、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以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上述由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人员在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永久居留证件或者其外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如果是收养,还需要收养证明。上述由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应当提交避难地中国公民永久居留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避难地在境外无直系亲属的证明、经公证的避难地经济来源证明或者避难地经济担保、经公证的避难地或者避难地的租赁或者产权证明。上述由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七条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住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局、县局提出申请。
委托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申请
国外人士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如果申请人在国外,公安部将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D签证,入境后30日内到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许可。
第二十条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确需每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三个月的,须经你长期居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五年内累计在中国境内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为五年或十年。
对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18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18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10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发生变更、损毁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局、县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公共安全
经审查未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为一个月。
限期换发或补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换发;证书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情况变化后一个月内申请换发;证书损坏或遗失的,应及时申请换发或补发。
第二十四条在中国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注销其在中国的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或者宣布其无效:
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驱逐出境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每年在中国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未经批准在中国居留不满五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获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原居留证件签发地或者长期居留地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局、县局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许可的签发、换发、补发,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直系亲属”是指年满18周岁的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孙)辈及其配偶;
(二)“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安部和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