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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
3.1.1竞争类型
3.1.1.1“国际比赛”,即一个以上协会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3.1.1.2“国际比赛”,即不同协会的队伍之间的比赛。
3.1.1.3“开放式比赛”,即协会所有运动员均可报名参赛。
3.1.1.4“限制赛”,即比赛仅限于除年龄组以外的特定组别的运动员。
3.1.1.5“邀请赛”,即比赛仅限于个人邀请和指定运动员。
3.1.2适用范围
3.1.2.1除非3.1.2.2中另有规定,否则规则将适用于世界、欧洲和奥林匹克比赛、公开比赛和国际比赛,除非参赛协会另有协议。
3.1.2.2理事会可授权公开比赛的组织者采用执行委员会颁发的实验规则。
3.1.2.3国际竞赛规则适用于以下比赛:
3.1.2.3.1世界和奥林匹克运动会,除非理事会批准其他规定并事先通知各参赛协会;
3.1.2.3.2各州,除非相关州联合会已批准其他规定并事先通知了参与协会;
3.1.2.3.3公开赛(3.7.1.2),除非ITTF执委会已批准其他规定,参赛选手将按3.1.2.4的规定同意;
3.1.2.3.4打开,3.1.2.4规定的情况除外。
3.1.2.4不符合本规则任何条款的公开竞争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的性质和范围;填写并提交报名表即视为申请人同意比赛条件,包括更改内容。
3.1.2.5建议这一竞赛规程适用于所有国际比赛。但在遵守章程的条件下,非会员单位举办的国际限制性比赛、邀请赛和特许国际比赛,可按照主办方制定的规则举办。
3.1.2.6本规则和国际竞赛规则被认为适用于所有国际比赛,除非事先约定或明确写入公布的竞赛规则中的变更。
3.1.2.7对规则的详细解释和理解,包括对设备规格的描述,应以理事会批准的技术文件、竞赛官员手册和裁判手册的形式公布。
3.2设备和比赛条件
批准和许可的设备
3.2.1.1竞赛器材的审批或许可由器材委员会代理理事会实施;如果在任何时候发现继续生产或使用一种产品对乒乓球运动有害,理事会可以取消对该设备的批准。
3.2.1.2公开比赛的报名表或比赛指南应载明拟使用的球台、网器、品牌及球色;器材的选择应由比赛地协会从ITTF目前认可的品牌和型号中进行。
3.2.1.3球拍击球面的封面应是ITTF目前许可的品牌和型号,其边缘必须清晰地贴有商标型号和ITTF标志。
3.2.1.4用于将球拍套粘合到球拍上的许可粘合剂清单可从秘书处获得。
服装
3.2.2.1比赛服装一般包括短袖运动衫、短裤或裙子、袜子和运动鞋;除经裁判允许外,比赛期间不得穿半套或全套运动服等其他服装。
3.2.2.2短袖球衣(袖子和衣领除外)、短裤或短裙的主色应与比赛用球的颜色明显不同。
3.2.2.3短袖球衣背面可以有数字或文字,用于标明运动员及其所属协会,或者俱乐部比赛时标明运动员所属俱乐部,以及符合3.2.4.9规定的广告。
3.2.2.4应优先在短袖运动衫背面中间位置佩戴主办方制作的显示运动员身份的号码布,而不是做广告。这块号码布应该是长方形的,面积不超过600平方厘米。
3.2.2.5运动服正面或侧面的标志或装饰以及运动员穿戴的任何物品,如首饰等,都不应过于显眼或反光,从而影响对手的视线。
3.2.2.6运动员的服装不得带有可能引起不快或有损该项运动声誉的图案和文字。
3.2.2.7比赛服装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应由裁判决定。
3.2.2.8代表队运动员,或由来自同一协会的运动员组成的双打运动员,除鞋袜外,应穿同样的衣服。
3.2.2.9比赛双方运动员应穿颜色明显不同的运动服,以便观众容易区分。
3.2.2.10当双方运动员或运动队所穿服装颜色相近,且双方均不愿更换时,应抽签决定一方必须更换。
3.2.2.11参加世界、奥林匹克或国际公开锦标赛时,运动员应穿其协会批准的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
3.2.3比赛条件
3.2.3.1比赛场地的空间应不小于14m长、7m宽、5m高。
3.2.3.2赛区应由同样高75厘米的黑色挡板环绕,以将其与相邻的赛区和观众隔开。
在3.2.3.3举行的世界和奥运会比赛中,从比赛桌高度测量的照度不得低于65,438+0,000勒克斯,整个比赛桌的照度应均匀,比赛区域内其他地方的照度不得低于500勒克斯;在其他比赛中,比赛桌的照度不得低于600勒克斯,整个比赛的照度应均匀,比赛区域内其他地方的照度不得低于400勒克斯。
3.2.3.4多个球台的照明水平应一致,比赛大厅的背景照明不应高于比赛区域的最低照明。
3.2.3.5光源离地面不得低于5米。
一般来说,3.2.3.6场地周围应该是黑暗的,不应有明亮的光源或通过窗户暴露的阳光。
3.2.3.7地板颜色不宜过浅或反光、滑,表面不宜为砖、水泥、石材;在世界和奥运会比赛中,地板应由木头或ITTF认可的某种品牌和种类的可移动塑料地板制成。
广告
3.2.4.1比赛区域内,广告只能在指定的设备、装置上展示,不能单独设置广告。
在3.2.4.2的任何地方都不允许使用荧光或亮色。
3.2.4.3挡板内侧的文字和标记禁止使用白色或黄色,不得超过两种颜色,总高度限制在40 cm以内;建议使用比背景色更深或更浅的颜色。
3.2.4.4地板和桌子的端面和侧面上的标记颜色应该比背景颜色或黑色深或浅。
3.2.4.5赛区地面最多可设置4个广告,球台每边、每端可设置1个广告,每个广告总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广告与挡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两端广告挡板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2米。
1/2处的3.2.4.6球台两侧和端面可以有临时广告,不得是其他乒乓球器材供应商的广告,且必须与永久广告有明显区别;每条广告的总长度不得超过60厘米。
3.2.4.7网上的广告应比背景颜色深或浅,离网顶的距离不得小于3cm,且不得覆盖网眼。
3.2.4.8赛区裁判台或其他设备上任何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750平方厘米;
3.2.4.9运动员服装上的广告应受到以下限制:
3.2.4.9.1制造商的正常商标、标记或名称的总面积不得超过24平方厘米;
3.2.4.9.2短袖运动衫正面和侧面的广告不得超过三个,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厘米,每个广告之间必须有明显的分隔;
3.2.4.9.3短袖运动衫的背面可以有面积不超过200平方厘米的广告;
3.2.4.9.4总面积不超过80平方厘米的短裤或短裙上的广告不得超过两个。
3.2.4.10运动员号码布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厘米。
3.2.4.11裁判员服装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厘米。
3.2.4.12比赛服装和号码布上不得有烟草制品、酒精饮料或有害药物的广告。
3.3法官的管理权限
3.3.1裁判
3.3.1.1每场比赛指定一名裁判,其身份和工作地点告知所有参赛选手和领队。
3.3.1.2主审法官负责以下事项:
3.3.1.2.1主持抽签;
3.3.1.2.2安排比赛日程;
3.3.1.2.3分配竞赛工作人员;
3.3.1.2.4主持赛前裁判员短会;
3.3.1.2.5考官动员的资格;
3.3.1.2.6决定是否在紧急情况下中断比赛;
3.3.1.2.7决定一场比赛中运动员能否离开比赛区域;
3.3.1.2.8决定法律执业时间是否可以延长;
3.3.1.2.9决定运动员能否在一场比赛中穿长款运动服;
3.3.1.2.10对任何有关规章制度解释的问题作出决定,包括服装的可接受性、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
3.3.1.2.11决定比赛紧急中断时运动员是否可以练习以及在哪里练习;
3.3.1.2.12对不良行为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
3.3.1.3经竞赛管理委员会同意,当裁判员的任何职责委托给某些其他人员时,应将这些人员各自的特殊职责和工作地点告知参赛选手和领队。
3.3.1.4裁判员或其缺席时负责代理的副裁判员应自始至终出现在比赛场地。
3.3.1.5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随时更换裁判,但不得改变被更换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事实问题作出的判断。
仲裁人
3.3.2.1每场比赛分配1名裁判员,1名副裁判员。
3.3.2.2裁判员应该坐或站在球台的一边,与球网成一直线。助理裁判应该坐在桌子的另一边,面对裁判。
3.3.2.3裁判应负责以下事项:
3.3.2.3.1检查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发现问题及时向裁判反映;
3.3.2.3.2按3.4.2.1.1和3.4.2.1.2条款任意取一球;
3.3.2.3.3主持抽签决定发球、接发球和定向;
3.3.2.3.4决定是否因运动员身体残疾而放宽一些法定发球的规定;
3.3.2.3.5控制好方向和收发秩序,纠正上述当事人的错误;
3.3.2.3.6每轮决定1分或重新发球;
3.3.2.3.7按规定程序评分;
3.3.2.3.8在适当的时候执行轮换发球法;
3.3.2.3.9保持比赛的连续性;
3.3.2.3.10对违反场外指令或行为者采取行动。
助理裁判3.3.2.4决定比赛中的球是否触及最近的球台的上边缘。
3.3.2.5裁判或副裁判可以决定:
3.3.2.5.1球员的发球动作违法;
3.3.2.5.2当球越过或绕过网装置时,合法发球是否触及网装置;
运动员拦网;
3.3.2.5.4比赛环境受到意外干扰,可能影响本轮比赛结果;
3.3.2.5.5掌握练习时间、比赛时间和休息时间。
当3.3.2.6轮流发球时,助理裁判或由他指定的另一名裁判可以作为计数器,计算接受发球球员的击球板数。
根据3.3.2.5和3.3.2.6的规定,3.3.2.7的裁判不得否决助理裁判或柜台的决定。
投诉
3.3.3.1单项比赛双方运动员或团体比赛双方队长达成的协议,不能改变裁判对比赛事实问题作出的决定,也不能改变裁判对规则或规定的解释作出的决定;也不能改变竞赛管理委员会对竞赛或竞赛管理问题做出的决定。
3.3.3.2不得就相关法官就事实问题作出的决定向审判长提出上诉;对审判长作出的关于规则或规章解释的决定,不得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上诉。
当3.3.3.3拒绝接受法官对规则或条例的解释所作的决定时,他可以向裁判上诉,裁判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当3.3.3.4对裁判就规则或条例中未包括的有关竞赛管理的问题作出的决定有不同看法时,可向竞赛管理委员会提出上诉,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在3.3.3.5的单项比赛中,只有参赛运动员可以对比赛中的问题提出投诉;在团体赛中,只有参赛队伍的队长才能对比赛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投诉。
如果3.3.3.6仍不同意裁判对规则或条例的解释所作的决定,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对竞赛管理所作的决定,有权申诉的运动员或领队可通过其所属协会将问题提交ITTF规则委员会审议。
3.3.3.7规则委员会将对此做出裁决,作为未来决策的指南。所属协会仍可向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提出异议,但不影响裁判或竞赛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任何最终决定。
3.4竞赛管理
3.4.1分数
3.4.1.1当球结束比赛,或情况允许时,裁判应立即报告比分。
3.4.1.1.1评分时,裁判首先要保证下一轮发球方的得分,然后再报对手的得分。
3.4.1.1.2一局比赛开始交换球员时,裁判应在报完比分后报下一轮球员姓名,并用手势指示发球方。
3.4.1.1.3一场比赛结束时,裁判应先报胜方运动员姓名,再报胜方得分和负方得分。
3.4.1.2裁判员除了报告例外情况外,还可以用手势表明自己的判断。
3.4.1.2.1记分时,裁判可将靠近记分者的手举至肩高。
3.4.1.2.2当一轮因某种原因应判定为重发球时,裁判可以将手举过头顶以表示该轮结束。
3.4.1.3裁判员应使用英语或运动员和裁判员都能接受的任何其他语言。
3.4.1.4成绩应以机械或电子装置显示,使运动员和观众能看清楚。
3.4.1.5当运动员因不良行为受到正式警告时,应在该运动员得分的记分牌上放置一张黄牌。
设备
3.4.2.1运动员不得在比赛区域内选择比赛用球。
3.4.2.1.1在进入比赛区域之前,运动员应有机会选择一个或几个球进行比赛,裁判将从中选择一个球进行比赛。
3.4.2.1.2如果运动员在进入比赛区域前没有选好比赛用球,裁判员将从大会指定的一盒比赛用球中任选一个比赛用球。
3.4.2.1.3如果球在比赛中损坏,应换成另一个赛前选定的球;如果比赛前没有选择球,裁判将从大会指定的一盒比赛球中取任何球来代替。
3.4.2.2:单次比赛中,不允许更换球拍,除非球拍意外严重损坏,无法使用。如果选手在比赛中损坏了球拍,应立即更换随身携带的另一只球拍或场外递进的球拍。
在中场休息时,3.4.2.3运动员应该把球拍放在桌子上。除非得到裁判的特别许可。
3.4.3实践
3.4.3.1比赛开始前两分钟,运动员有权在比赛桌上练习,正常间隔时间不能练习。只有裁判有权延长专项练习时间。
如果比赛在3.4.3.2紧急中断,裁判可以允许运动员在任何桌子上练习,包括比赛用的桌子。
3.4.3.3运动员应该有合理的机会检查和熟悉将要使用的设备。更换坏球或损坏的球拍后,运动员可以练习几轮,然后继续比赛。
间歇性
3.4.4.1任何运动员有权要求:
3.4.4.1.1局之间,休息时间不得超过1分钟;
3.4.4.1.2在每场比赛中,没有打满6分后,或者在决胜局交换位置时,用短时间擦汗。
3.4.4.2双打选手或一队双打选手在比赛中可要求暂停,时间不得超过1分钟。
3.4.4.2.1在单项比赛中,暂停由运动员或指定的场外指导老师提出;在团体比赛中,应由运动员或领队提出。
3.4.4.2.2暂停请求只在球不在比赛状态时提出,双手做T形。
3.4.4.2.3在一方获得合理的暂停请求后,裁判应暂停比赛并出示白牌,然后将白牌放在对方球员被请求暂停的平台上。
3.4.4.2.4当提出暂停的一方运动员准备继续比赛或1分钟的暂停时间已到时,应收回白牌,按短时间计算立即恢复比赛。
3.4.4.3运动员因意外事故暂时丧失比赛能力时,如果裁判认为比赛中断不会给对手带来不利,可以允许比赛中断,但时间要尽量短,无论如何不能超过10分钟。
如果3.4.4.4丧失比赛能力的状态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或者在比赛开始前是可以合理预见的,或者是由于比赛的正常紧张状态造成的,则不允许中断比赛。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原因是运动员当时的身体状况或比赛方式,导致抽筋或过度疲劳,这些都不能成为中断比赛的理由。只有当你因为意外事故(比如摔伤)而失去比赛能力时,你才能允许紧急中断比赛。
3.4.4.5,如果有人受伤并在比赛区域出血,应立即停止比赛,直到他接受医疗救助并擦去比赛区域的所有血液后再恢复比赛。
在3.4.4.6,除非裁判允许,否则运动员赢得一场比赛并留在比赛区域内或附近。在局间法定休息时间内,运动员应在裁判员的监督下呆在比赛场地周围3米以内。
3.5纪律
3.5.1异地指导
3.5.1.1在团体赛中,运动员可以接受任何人的场外指导。
3.5.1.2在单个项目中,运动员只能接受一个人的场外指导,这个指导老师的身份要在比赛的前面。
裁判的解释;如果一对双打选手来自不同的协会,可以分别授权一名指导老师;例如未经授权的人
作为指导,裁判应该出示红牌,让他远离比赛区域。
3.5.1.3在局间休息时间或经批准的中断时间内,运动员可以接受场外指导,但要进行赛前练习。
从学习结束到比赛开始都不能接受场外指导。如果授权教练在其他时间指导,裁判要出示黄牌警告;如果警告后再次违反,将被驱逐出比赛区域。
3.5.1.4在团体赛或单人赛中,指导老师已被警告。如果任何人再次给予非法指导,裁判将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逐出比赛区域,无论他是否受到警告。
3.5.1.5在团体赛中被驱逐出赛区的人,在团体赛结束前不允许返回,除非他需要参加比赛。在单个项目中,他在单个项目结束前不得返回。
3.5.1.6被驱逐出赛区的主任在比赛结束前拒绝离开或返回的,裁判员应中断比赛并立即向裁判员报告。
3.5.1.7上述规定仅限制了对比赛的指导,并不限制运动员或领队对裁判的决定提出正式申诉,也不阻止运动员与各自协会的代表或翻译人员讨论对一项裁判的解释。
不良行为
3.5.2.1运动员和教练员应克服那些可能不公平地影响对手、冒犯观众或影响这项运动声誉的不良行为,如辱骂性语言、故意损坏球或将其打出比赛区域、踢桌子或挡板、不尊重竞赛官员等。
在3.5.2.2任何时候,如果运动员或教练有严重的进攻行为,裁判应中断比赛,并立即向裁判报告;如果犯规不太严重,裁判可以第一次出示黄牌警告犯规者,如果再次犯规将被罚款。
除了3.5.2.2和3.5.2.5在3.5.2.3的规定,被警告后,运动员在同一个单项比赛中第二次犯规,裁判判对手1分;再犯的,扣2分。对于每个点球,你应该出示一张黄牌和一张红牌。
。
在3.5.2.4同一场个人赛或团体赛中,如果运动员被罚3分后继续表现恶劣,裁判员应停止比赛并立即向裁判员报告。
3.5.2.5不允许在比赛中更换球拍,除非球拍意外损坏到无法使用。如果球员在没有做出声明的情况下更换球拍,裁判应停止比赛并向裁判报告。
任何球员在3.5.2.6双打比赛中受到的警告或处罚应视为该对双打球员受到的警告或处罚,但未受到警告的球员在随后的同队比赛个人项目中不受影响;在双打比赛开始时,任何一对选手在同一场团体赛中所受到的最严重的警告或处罚应被视为该对选手所受的警告或处罚。
在3.5.2.7,除3.5.2.2有规定外,如果教练在被警告后,在同一个人项目中再次被冒犯,裁判应出示红牌,将其驱逐出比赛区域,在团体赛或个人赛中,直到个人赛结束后才能返回。
3.5.2.8有权取消犯有严重不公平或冒犯行为的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包括取消一场比赛、一场比赛或整场比赛的参赛资格,无论他们是否收到裁判的报告。当他采取行动时,他应该出示红牌。
在3.5.2.9,运动员在团体(或单项)比赛中两次被取消参赛资格,将自动取消其在团体(或单项)比赛中的两次参赛资格,并自动取消其参加团体(或单项)比赛的资格。
3.5.2.10裁判有权取消任何两次被驱逐出比赛区域的人在本次比赛剩余时间的参赛资格。
3.5.2.11非常严重的不良行为案件,应向行为人所属协会报告。
糊状物
妈的,你知道你不会让我发两次的
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