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曙“房票政策”出炉!可以用来买新房,二手房,安置房。

近日,宁波市海曙区旧村改造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海曙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发布了《海曙区房屋征收安置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详情如下:

海曙区房屋征收安置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房屋征收安置渠道,及时满足被拆迁家庭的住房需求,优化房地产供求结构,促进我区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集士港镇、谷林镇、高桥镇、横街镇、鄞江镇、东桥镇、章水镇、龙关乡、石齐街道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等规定,

第二

房屋征收和房票安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项目:

1.海曙区行政区域内纳入年度征收拆迁实施计划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征收拆迁项目。

2.国有土地上的老旧房屋,以单套房屋为单位,有效条件为单套房屋所有被征收人100%签订合同,启动房票配售;合同未达成100%的,购房不生效,房票配售终止。

3.已列入城中村改造五年规划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自然村或行政村,房屋所有权人初步意愿达到92%的,经申请后由村、镇(乡)街道一级确定。100%的安置协议生效。

4.列入国土空间综合整治项目。

5.根据实际需要列入的其他项目。

上述申请范围内的项目,由区政府研究确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文章

房票是征收(拆迁)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进行货币量化后,向被征收人出具的记载名称、面值、使用面积、受让人姓名、支付日期、票面利率、支付指令等内容的电子书面凭证。房票记载的被拆迁人和受让人统称为“房票记载人”。房票标准全区统一。

第四条

房票面值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张。单套小面积征收(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不足50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开具房票。

第五条

房票面值是被征收人(拆迁、收购)房屋价值补偿及相关补贴、奖励后的总额。参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条例》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积石港镇、谷林镇、高桥镇、横街镇、鄞江镇、东桥镇、章水镇、龙观镇、石齐街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第六条

房票只能用来买房,实名转让。

记录房票的人已经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凭法院文书或者公证书向出票部门申请变更房票名称,但换领期限不变。

第七条

房票转让不得超过2次,第二次更名的房票记录人不得使用房票购买房屋并再次转让。房票过户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不得再次过户。

第八条

房票持有者可凭房票购买海曙区以下住宅。

1.购买商品房。房票可以用来支付购买商品房的费用(包括首付)。房票的支付价格包括票面价值、截至购买日的利息加上购买奖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符合房票记录仪购买条件以房票结算房款。

2.买二手房。房票可用于结算二手住宅购房款(含首付)。房票的支付价格包括票面价值、截至购买日的利息加上购买奖励。买卖双方可以自愿协商确定。房票记录人和出售人到房票发行部门办理房票更名手续。

3.购买政府建设的安置房。房票可以用来结算购买政府建设的安置房。房票的支付价格包括票面价值、截至购买日的利息加上购买奖励。

第九条

国有土地上1房屋原则上不超过2张房票。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50平方米允许开一张房票,剩下不足50平方米的,也可以开一张房票。

一张房票只能买一套房子。面值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房票使用者自行补足。

第十条

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2个月。

第十一条

主要包括购买优惠和税收优惠。

1.购买奖励。被征收(或拆迁、收购)人持房票购买海曙区行政区域内政府建设的商品房、二手房、安置房的,给予房屋价值补偿的6%购房奖励。

该奖励的适用条件是被征收人(或拆迁、收购人)凭房票购买的房屋总额达到:房票面值、购买截止日的利息加上购房奖励总额的90%以上(不含)。上述房屋购买总额未达到本条规定比例的,奖励金额按照实际购买房屋金额的比例支付。

2.税收优惠。被征收(或拆迁、收购)人持房票购房的,可凭征收(或拆迁、收购)安置协议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房票受让方不能享受征收(或拆迁收购)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

房票的兑换金额包括面值、截至兑换申请之日的利息和购买奖励。

房票持有人可根据支付规则向房票发行部门委托的银行申请到期支付或申请提前支付。银行应根据兑换规则,在收到房票兑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向房票记录人支付一定金额。房票利息按面值计算,利率标准为每月1.8‰。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赎回时,房票所购商品房项目仍处于预售资金监管期的,银行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赎回资金直接划入相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超过赎回期的,取消购房资格和购房奖励,一年内按月息1.8‰结息,逾期部分不计利息。

每张房票一次性付清。

第十三条

房票兑换所需资金由房票发行部门根据与银行的委托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并设立专户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设立房票购房超市,组织经营信誉好的商品房、二手住宅、存量安置房预售项目入驻超市。

持房票在房屋超市购买商品房和存量安置房,可享受优于市场购买的价格优惠。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持房票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者适当减免中介费。

第十五条

建设开发房票管理结算业务平台,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则,实现与房地产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的业务数据互联互通。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试点实施。具体实施项目应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海曙区旧村改造管理服务中心和海曙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