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关于审计程序的具体规定
审计法对审计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1994年8月31日经NPC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订。《审计法》第五章规定了审计程序。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际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第三十九条审计人员通过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核对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获取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审计。
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提交审计机关。
审计法的意义:?
审计的职能和意义是指对某些事项的影响和作用。进一步的理解是,只有具备一定的功能,审计意义才能达到相关的效果。就此而言,审计的模仿功能与审计功能密切相关,审计意义就是发挥审计功能所达到的效果。我们认为审计应该发挥三个作用:保障、促进和规范。
保障职能是指通过审计确保被审计单位报告的各类信息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致性,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被审计单位报告的信息对该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及其经营活动至关重要。国家财政收入、企业股份的筹集、银行信贷资金的周转都与被审计单位报告的信息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