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展创建文明城市的监督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要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放在突出位置,与部门管理、行业管理、行政管理、社会管理紧密衔接,与业务工作一起规划、部署、实施,确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统一管理、文明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和全社会”各级创建文明城市办公室要做好创建文明城市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
(2)明确责任目标。根据全国文明城市考评体系,制定了《郑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两年计划》,对目标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明确了重点任务、工作目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全面落实包区市级领导工作责任制,确保创建任务一项一项完成,一项一项达标。各职能部门要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到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 * *深入开展工作,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各种督导检查活动,包括组织新闻媒体、NPC代表、CPPCC委员检查创建工作,组织各区、办事处、社区之间的互检互评活动。全市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聘请创建工作监督员,将创建工作交由社会公众监督。在媒体上创建专栏,跟踪创作工作。
(4)广泛宣传发动。创建文明城市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郑州在中原崛起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市民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战略布局出发,认识到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的艰巨性和紧迫性。要进一步加强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新闻宣传、文艺宣传、社会宣传和网上宣传,不断扩大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发动和覆盖面,使广大干部群众更加广泛、更加自觉地参与创建文明城市工作。
(5)严格奖惩标准。把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成效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先评优、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重奖。对工作不力、不重视、不作为的领导和单位,将扣减目标责任和精神文明奖,取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