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移民,控制移民的方法

美国移民法自1776美国建国以来,国会授权总统确保进入美国的外国人无病且品行端正。此后,有关移民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经过多次修改,终于形成了世界上最复杂、最繁琐的移民法律法规。每一次改变,要么会带来遇见一些人的机会,要么会让一些人失去机会。

外国人法案(1798):该法律授权总统驱逐他认为危害国家安全的外国人;

1808美国宪法修正案:禁止奴隶进口;

1875:国会第一次将不允许进入美国的外国人分类,包括妓女和精神病人。

1876美国最高法院历史性判决:外国人能否进入美国的决定权属于联邦政府,任何州制定移民法规都是违宪的。

1882《排华法案》:中国大规模输入廉价劳动力,引发社会严重不满。国会在1943之前立法禁止输入中国劳工,1892《中国劳动法修正案》规定在美华工必须向政府登记。一年后,他们未能显示他们的注册。

1907移民法案扩大了非入境类别的范围,包括16以上的文盲,以及以后限制东方人进入美国;

1921年:国会首次正式制定移民配额条例,规定每个国家进入美国的人数不得超过1910年美国公民总数的3%,每年允许进入美国的外国移民总数不得超过35万人,但来自西半球国家的公民不受配额限制。

在1924的《种族法案》中,国会首次制定了永久配额,规定每年来自除西半球国家以外的世界各国的移民总数不得超过15万人。每个国家的配额分配是以美国1920的种族结构为基础的。同时规定,任何外国人想进入美国,必须先向美国境外的领事馆申请签证,无签证入境美国随时会被拒签。

1940外国人登记法案,该法案规定所有在美外国人必须登记并提交指纹记录,同时增加了罪犯和颠覆分子的类型。

1943“废除禁止从中国输入劳工的法案”:该法案规定中国居民可以移民美国。

1945战争新娘法案允许118000名美国军人的配偶和子女移民美国。

1948《无家可归者法案》,该法案允许40万德国、意大利和奥地利难民进入美国;

1952移民与国籍法:该法案又称麦肯沃尔特法案,奠定了美国现行移民法的基础和框架。这部法律整合了以往所有关于移民的法律法规,制定了西半球移民不受配额限制、其他国家以美国人口数量为配额依据的规定。同时制定以家庭团聚、保护国内劳动力市场、要求移民拥有技术为重点的相关法律法规。

1953难民住宿法案:该法案再次允许214000名难民进入美国;

1965移民和国籍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取消了种族配额,代之以八个类别,以确保家庭团聚和吸引有才能和有技能的外国人,同时实施“先到先得”的政策。法律还规定,东半球各国每年移民总数为654.38+0.7万,每个国家不超过2万人。此外,法律规定美国公民的配偶和子女以及21岁以上美国公民的父母可以移民美国,没有数量限制。该法还建立了技术和非技术工人入境的工作许可制度,并规定每年的难民配额为654.38+0万人。

移民与国籍法修正案(1976):该法取消了东半球和西半球的移民差异,取而代之的是全球固定配额,即每个国家每年的移民配额不超过2万,其优先顺序为:①家庭团聚;(2)美国缺乏技术工人;③难民。

1978:第95届国会对移民法规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主要包括取消了对各个国家的单独配额,并确定每年全世界进入美国的移民总数不得超过29万人。此外,立法还规定,父母是美国公民的孩子可以获得美国国籍;在美国合法永久居住20年以上的50岁以上外国人可以入籍成为美国公民;美国公民有权收养外国儿童。此外,正式确立了难民地位。

1980新难民法对配额做了一些改动,确立了“难民”和“政治避难”的申请程序,批准接纳50000名难民,从1980改为1982。此外,全球移民配额减少到27万。

1981移民和国籍法修正案:该法修正案和增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列出移民局效率账单。

(2)美国公民收养外国儿童的年龄从14提高到16。

(3)回港证有效期为2年而非1年。

(4)取消外国人年度登记制度,但规定外国人变更住址后必须在10天内书面通知移民局。

(5)取消入籍须有两份证明的要求,

(6)参议院议案。1196通过,批准台省每年移民名额2万,也给中国大陆留了2万;

移民改革与控制法1986:该法的目的是大赦,赦免约270万非法移民。但也有人认为,这部法律虽然是以移民控制的名义,但实际上并没有达到控制非法移民的目的。此后,一批新的移民法问世,包括婚姻欺诈修正案、反吸毒法等。

移民法1990:这部法律也被称为合法移民改革法案,被认为是变化最大、类别最多、最宽松的移民法。这一法案以合法移民和非法移民为重点,增加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合法移民配额从每年27万增加到67.5万。但到了9月30日,1994,实际年度额度是70万。

(2)美国公民的近亲属不受配额限制。

(3)增加了亲属移民和专业移民的若干类别,同时增加了对非技术工人的限制。新增的非移民类别包括O、P、Q、R等签证类别;

(4)建立了投资移民的类别,

(5)出于种族多样性的目的,设立了抽签移民类别,

1991移民和国籍法综合技术修正案,即1990移民法修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增加非入境类别申请豁免的类别和降低豁免要求,以及延长符合条件的外国医学院H-1B毕业生在美国行医。

在近年来日益高涨的反移民情绪下通过的1996《非法移民改革与移民责任法案》,被普遍认为是一部针对多年来日益宽松的移民法而制定的条款全面严厉的移民法,带有浓厚的反移民色彩。与原移民法相比,这部法律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加强边境管制阻止非法移民。

(2)改变和取消一些听证程序,迅速遣返非法移民。

⑶增加对杜愚非法移民和伪造移民文件的刑事处罚,包括对申请移民时提交虚假材料的刑事处罚。

(4)增加了非入境类别,包括:

在美国非法居留超过180天,且3年内不允许再次入境;超过1年后,10年内不允许重新进入;

B.滥用F-1学生签证者,列为不得入境。他们的行为包括:免费就读公立中小学或由公众资助的成人教育项目。如果违反,5年内不得入境;

C.拒绝可能成为公众负担的人进入。具体要求是任何移民入境前必须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担保或经济来源证明;

D.没有接种疫苗的人不允许入境。即任何申请移民的人都必须提供自己接种过疫苗的证明;

E.未按要求出席听证会,移民法官可签发缺席驱逐令,被驱逐者在10年内不得再次入境;

F.医疗保健工作者(包括物理治疗师、医技人员、职业治疗师、助理医师等。)未取得国外护理学校研究生委员会考试合格证书或同等证书者不得入境;

G.冒充美国公民的人被列为不可接受的人;

H.那些为了避税而放弃美国国籍的人被归类为不允许入境;

一、家暴犯被列为不得入内。

(5)限制和惩罚雇用非法移民的雇主。

(6)因抗拒强制人口政策而受迫害者,列为政治避难,但每年名额不超过1,000人。

(7)减少合法移民的社会福利,

(8)禁止逾期居留者在第三国使领馆申请签证。

从美国移民法的变迁可以看出,早期的移民法主要是排斥对社会有害、不受欢迎的人,包括罪犯、妓女、传染病患者、疯子、赤贫者、乞丐、颠覆分子、无政府主义者和一夫多妻制者。在1882之前的整个早期移民法中,除了对公众有害的人之外,对移民基本没有限制,这反映了美国在建国的前一百年需要大量的移民来发展建设这个国家,所以对移民几乎是开放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也是依靠这种行之有效的移民政策,才使得美国在短短百年间从东到西迅速扩张,使中西部地区日益工业化。

从1882到1952,可以算是美国中期移民法。这一时期,其移民法趋于保守和相对静止,反映了美国随着移民开垦时代的结束,开始在国内拒绝移民。另外,在这个阶段,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和大萧条,一方面美国因为担心战争会把难民推向这个国家,开始对移民进行配额限制,另一方面大萧条使美国对移民失去了吸引力,所以进入美国的移民数量减少,移民法几乎没有变化。1952通过的移民和国籍法彻底改变了美国移民法的基本精神。同时奠定了现代美国移民法的宗旨和基本框架。从这一时期开始,美国成为世界头号经济强国,也因此成为各国移民的首选。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因为美国可以说是一个移民的大组合,不可能切断其移民渊源,让美国关上大门。另一方面,源于早年被滥用的保护劳动力市场的观念,美国正试图关上它的大门。此外,除了原有的执法部门,移民法涉及的机构还包括工会、利益集团和司法部门。还有60年代以来的非法移民,也冲击了美国的移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