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前城乡规划法关于违法建设的规定

由于《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实施的,所以在2008年之前,适用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法律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

通俗地说,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则去约束昨天的行为。追溯性法律不得通过。法律只适用于未来,没有追溯力。在中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等。

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则是人们过去的行为不能被现行法律所指导,更不能被现行法律所惩罚。为了限制权力的扩张和滥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人们的预期信赖利益。

在拆迁过程中,“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拆除必须经过一个严谨的过程,行政机关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进行判断和处理。

此外,政策支持的经营性建筑或行政部门组织招商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不能认定为违法建设并予以拆除。它涉及到保护信托利益的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信赖关系,需要信赖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安排自己的生活。因公共利益的原因改变个人对行政行为的信赖时,应当予以补偿。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