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谁可以成为陪审团成员?
首先,不允许选择与案件有关的人,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关的人。在初选陪审团时,为了公正,使陪审团真正代表最一般意义上的人民,法官会从选举站的投票名单或电话簿中随机选择。在曾经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中,陪审团在初选中选择了304名候选人,因为初选结束后,有一个严格的筛选,主要是为了淘汰一些因环境和经历而产生心理倾向的候选人,避免可能出现的不公正判决。
除了法官的审核,陪审团候选人还要接受辩护律师和检察官的审核,他们对陪审团候选人有否决权。另外,双方的律师团只有否决权,任何被选中的陪审员必须同时得到双方的认可。
只需要12名陪审员和12名候补陪审员。自始至终,候补陪审员与正式陪审员一起参与法庭审判活动。每当一个陪审员因为某种原因离开,总会有一个替补在上面。一旦所有候选人都筋疲力尽,任何人都不得不退出,审判就可能因为陪审员不足而失败,一切都要重新开始。
一般情况下,陪审员通常可以回家。但是,如果案件引起轰动,他们必须被隔离。这样,他们得到的所有信息都是允许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他们的判决不会受到新闻界的猜测和非法证据的影响。自从陪审员宣誓就职以来,他们所知道的信息远远少于公众。他们被允许知道的仅限于法官能让他们听到和看到的。陪审员看不到报纸,也看不到电视新闻,所以对庭外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比如辩护律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被害人家属的陈述。
在这段时间里,陪审员们去杂货店买食物,他们被法警跟踪,以确保他们不与外界接触。在整个案件结束并移交给他们决定之前,陪审员不得相互交流和讨论案件。总之一切都是为了保护他们不受各路情绪和非证据的影响,以维持公正的判决。可以说,在此期间,陪审员的自由甚至比本案中的嫌疑人还要小。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也有很多争议。这似乎是美国司法系统中最薄弱的一环。陪审员是随机挑选的,来的人五花八门,有不同的种族和肤色,不分职业、知识和文化。在美国,最厉害的是法律团队。为什么要找一群“外行”做“法官之上的法官”?在美国,所有理解和认同这个制度的人,从来都不认为这是一个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更好的制度。这就好比美国人有时候开玩笑说的:如果不拿陪审团制度和其他国家的制度比,那真的很可怕。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认为,在维护民主方面,陪审团制度比投票权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
当然,陪审团制度有明显的弱点。一切“法治”都会被“人治”所混淆,“人民”会参与最初的立法、审判和最终的判决。陪审团制度设计认为,如果一切都是清楚明显的,普通人的智力就足以做出判断。美国人之所以坚持使用陪审团制度,是因为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和控制的。
陪审员独立于政府、司法系统和任何政治势力。他们的判断是普通人在法律对陪审团的规定下会做出的判断。他们可以随叫随到,朝廷为他们保密,让他们没有心理负担。只要他们不想露脸,就永远不可能被周围的人知道。当然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这个社会是自由的,普通人不受任何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