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以及企业的对策?

在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企业之间的投标竞争表现为投标的形式。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投标价并不总是意味着高利润。过高的投标价格往往会导致企业无法中标,从而无法实现预期利润。但是,低于成本招标也是法律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第41条第二项规定中标条件为“能够”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里所说的成本是指投标人完成招标项目需要花费的个体成本,而不是社会成本。

因此,如果建筑工程的投标价格高,表面上可以赢得更多的利润,但中标的机会减少了;低,利润空间被压缩了,但中标几率增加了。当报价低于企业成本时,根据法律规定,不允许中标。即使侥幸中标,也是亏本经营。这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必须重视和研究。本文谈的是当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断以及企业如何防范。

在国内,目前如何判断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

一般来说,需要根据项目本身的特点和要求,参考社会平均成本,根据各投标人的不同情况确定(即单项成本)。但在实践中,我们很难知道投标人的个体成本。在评标过程中,这项工作由评标委员会承担,最终的评判结论也应由评标委员会做出。

很多人认为,既然工程招标有标底,就在标底的基础上规定一个下浮幅度。与标底相比,投标报价在此下浮区间内被认为可以接受,超出此区间被认为低于企业成本,不能中标。其实至少有两件事说不通。一是仍然不考虑企业成本的差异,或者把价格从整个投标方案中剥离出来,本质上与定额编制预算、计价的方法是一样的;第二,这个区间一旦确立,自然会导致投标企业依赖这个区间,因为只有在这个区间内,接近下限,才最有可能中标。按照绍兴现行的评标办法,一般来说,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更多考虑的是中标的机会和概率,企业本身的利润是其次的。因此,实践中不宜设定这样的控制范围,标底只能作为定性参考,不能作为定量判断的依据。

在实践中,评标委员会首先根据标底对投标报价进行初步定性判断,然后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进行分析判断:首先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对比分析。在成熟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不同企业的报价应该不会相差很大。如果最低报价与其他几个较低报价接近,或者虽然相差较大,但仍在可接受范围内,那么最低报价可能是合理的;反之,如果最低报价远低于次低报价,就要进一步进行技术分析。二是结合企业的综合实力,包括机械设备、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对投标方案进行评价,重点分析降低成本的具体措施,如材料采购、采用新技术和科学的施工方案、合理的施工进度和劳动力调配计划等。只要这些措施科学、合理、可靠、有效,并能基本满足降低成本的要求,就可以认为报价是可以接受的。

当然,这些判断难免会带有主观性,不同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一定的困难。评标委员会的专家都是临时抽签得知的,事先对评标项目的名称和内容一无所知。招标文件分为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投标人至少有六七个,所以难免评标时间不够,出现分歧。所以目前招标评标时,意见分歧较大,一般由评委集体讨论决定,或者直接投票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招标投标法》中最低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以及自由竞争的正常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防止投标人以偷工减料、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非法手段不当降低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因此,企业作为投标人,无论从国家角度还是从业主角度,都不愿意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但对企业自身来说不亚于一种“自杀”行为,会对其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也不符合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我国建筑市场发展不健全,机制不完善,相关市场主体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的前提下,作为投标人,企业更应该重视和防范这个问题。

下面,笔者就企业如何防范提出几点思考:

一是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发挥企业优势。一方面要有独立的计价信息,加强企业成本核算,充分估计自己的成本水平,根据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建立自己独特的内部定额。只有这样,企业在投标报价时才能“心中有数”,避免盲目报价;另一方面,从技术、管理等方面入手,发挥自身优势,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不断更新技术,采用最新的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增加企业的“降价空间”,以适应残酷的竞争形势。只有这样,企业的发展才能有动力,市场竞争力才能不断提高。

第二,要适应和遵循日益健全的外部约束机制。目前,建筑领域的制度建设日臻完善。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已经全面实施。投标人在决定投标价格时应该“三思而后行”。避免变相“垫资”现象,减轻企业自身压力,加强银企合作,建立银行担保与其他担保的互动关系。

第三,要加强内部合同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投标人应严格执行合同中的相关价格条款,维护招标结果的权威性,确保建设工程合同的严肃性,依法办事,减少纠纷,防止低价中标可能出现的各种“后遗症”。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投标价格多高或多低,招标人都不可能放松或降低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也绝不会容忍那些以过低的价格中标,又因为价格低而亏损的企业。这就是所谓的“市场不相信眼泪”。因此,企业必须遵循相应的“游戏规则”进入市场竞争,加强合同管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不虚报冒领,不投机取巧。

总之,企业要处理好投标报价与企业成本的关系,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企业要根据日益完善的优胜劣汰机制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确保以高于自身个体成本的价格中标,从而开拓市场,占领市场,争取越来越多的“蛋糕”份额,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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