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迁快聚富民安居补贴政策。
搬迁对象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建筑,将原宅基地交回村集体,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1)搬迁专项补助。
差别化搬迁专项补助根据不同搬迁方式实行。标准是:整村搬迁3万元/人;零星搬迁20000元/人。其中,地质灾害搬迁享受整村搬迁扶持政策。对建档立卡的低保户,在同等搬迁补助的基础上,低保户额外补助2万元,低保户额外补助1.5万元。
(2)安置补贴。
根据不同安置方式实行差别化搬迁安置补助。
1.公寓安置:选择搬迁对象进行公寓安置,享受购买面积优惠价:30㎡/人。已婚无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可增加认购人口。购房面积低于优惠购房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房面积优惠,不补差价。购房选房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2.货币安置:在莲都范围内选择购买指定商品房,人均购买面积不低于25㎡的,按实际搬迁人数每人补贴1.7万元。补贴资金实行实名制登记,房票具体适用范围和结算方式另行规定。享受此政策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交易。
选择购买莲都拆迁范围内商品房的对象,每人享受80000元的拆迁安置资金补贴;在丽水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购买商品房,每人享受5万元安置资金补助;选择在莲都外购买商品房等安置对象,每人享受3万元安置资金补助。
3.搬迁安置:选择搬迁安置的,给予每人1万元的补助。搬迁10户以上的,按照搬迁人数给予当地乡镇每人10000元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安置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4.兜底安置:选择兜底安置的,按照每人1万元的补助标准将资金拨付到乡镇,由乡镇负责实施。由所在镇村提供免租房并安排集中供养的,不享受安置补贴。
(3)土地复垦补贴。
原房屋拆除后,完成宅基地复垦,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被区政府认定为“可回收”的房屋,在产权转移到村集体后,也可以享受这一政策。
(四)低收入农户购房贷款贴息补助。
搬迁购买贷款的低收入农户,按年利率3%给予小额贷款贴息,贷款金额不高于65438+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
(五)非搬迁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补贴。
非搬迁对象在搬迁范围内有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同意拆迁的,按建筑面积按不同结构和新开发给予补助,不享受其他扶持政策。具体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年度重置价格折扣率评估补偿。
(六)拆除奖励。
鼓励具备居住条件的搬迁群众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原房屋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莲都“搬、聚、富民、安居”工程的意见
搬迁对象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建筑,将原宅基地交回村集体,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1)搬迁专项补助。差别化搬迁专项补助根据不同搬迁方式实行。标准是:整村搬迁3万元/人;零星搬迁20000元/人。其中,地质灾害搬迁享受整村搬迁扶持政策。对建档立卡的低保户,在同等搬迁补助的基础上,低保户额外补助2万元,低保户额外补助1.5万元。
(2)安置补贴。根据不同安置方式实行差别化搬迁安置补助。
1.公寓安置:选择搬迁对象进行公寓安置,享受购买面积优惠价:30㎡/人。已婚无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可增加认购人口。购房面积低于优惠购房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房面积优惠,不补差价。购房选房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2.货币安置:选择购买莲都范围内(丽水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指定商品房(名单待区政府确定名单后另行公布),人均购买面积不低于25㎡,按实际搬迁人数每人补贴654.38+0.7万元。补贴资金实行实名制登记,房票具体适用范围和结算方式另行规定。享受此政策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交易。
选择在莲都范围内(丽水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购买商品房(指定商品房除外)的,享受8万元安置资金补贴;在丽水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购买商品房,每人享受5万元安置资金补助;选择在莲都外购买商品房等安置对象(如农村闲置住房转让、走亲访友等。)将享受3万元安置资金补贴。
3.搬迁安置:选择搬迁安置的,给予每人1万元的补助。搬迁10户以上的,按照搬迁人数给予当地乡镇(街道)10000元/人的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安置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4.保底安置:选择保底安置的,按照每人1万元的补助标准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负责实施。由乡镇(街道)为不享受安置补贴的对象提供免租金集中供养。
(3)土地复垦补贴。原房屋拆除后,完成宅基地复垦,享受相关补贴政策。被区政府认定为“可回收”的房屋,在产权转移到村集体后,也可以享受这一政策。
(四)低收入农民购(建)房贷款贴息补助。对搬迁购(建)房贷款的低收入农户,按年利率3%给予小额贷款贴息,贷款额度不高于654.38+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
(五)非搬迁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补贴。非搬迁对象在搬迁范围内有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违章建筑除外)。同意拆迁的,按照建筑面积按照不同结构和新开发给予补助,不享受其他扶持政策。具体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年度重置价格折扣率评估补偿。
(六)拆除奖励。鼓励具备居住条件的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原有房屋,并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等。),并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8.莲都“速迁聚富民安居”项目搬迁安置程序如何操作?
答:(1)建设安置小区。莲都“动起来,聚起来,富民安居”项目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全区安置社区(点)规划,各相关镇(街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安置点实施方案。安置房建设项目以市场化方式运作。
(二)组织搬迁申报。各乡镇(街道)精心安排,全面掌握村情民意,根据群众意愿组织搬迁申报工作。整村搬迁需经乡镇(街道)主持召开的全体搬迁户大会讨论一致通过,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整村搬迁、低收入农户搬迁、地质灾害搬迁、D级危房搬迁可优先列入年度搬迁计划。
(三)签订搬迁协议。经申报搬迁对象所在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国土、建设、执法等相关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与乡镇(街道)自愿签订搬迁安置协议。
(4)房屋空置和拆迁。搬迁对象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自行腾退原住宅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房屋拆迁。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除后,土地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议复垦)。(五)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经区农业农村局、区“快迁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区财政局审核后统一拨付到属地乡镇(街道),并按乡镇(街道)分类发放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