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的房地产评估价格+约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的房地产评估价格+约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或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取得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无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备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公式中第二项补贴为0;2.被拆迁房屋为住宅房屋的,公式第4项补偿费为0;3、拆迁补偿,说明房子由自己使用。(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收土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被撤销,建制未撤销,但不具备异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调换与货币补偿金额等值的产权房。其具体计算为(被拆房屋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基准价格+价格补贴)×被拆房屋建筑面积;(2)土地被征收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未撤销,且建房条件容易改变的,被拆迁人可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住区内的宅基地上申请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房屋单价合并成新+价格补贴)×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拆迁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不动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考就近位置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使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不降低。因此,在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过程中,只要违反了“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就可以认定为违法,被征收人应当坚决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法律客观性:
东兴市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我市开发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安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开发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其地上建筑物及其构筑物(以下简称农房)的拆迁和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拆迁安置工作应当在东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安置、统一建设的指导思想,按照依法补偿、依法安置、拆迁安置同步、公平公开、市场化、货币化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第四条农村房屋是指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房屋。市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市拆迁安置办公室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提前一天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每户每天奖励50元。第五条拆迁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违法违规建设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方案公布后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规划的需要,按照拆迁安置方案确定的位置和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拆迁工作可以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被拆迁人自行拆迁。第七条市拆迁安置办公室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拆迁的,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实施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所需费用从拆迁补偿费中扣除或随料抵工。第八条经反复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裁决。拆迁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市拆迁安置办已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并提供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实施拆迁前,市拆迁安置办公室应当为被拆迁房屋办理相关证据保全手续。第九条拆迁补偿金额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成新的重置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材料归被拆迁人所有。拆迁补偿标准(含基础、水、电、电话等内部设施)如下:1,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补偿每平方米350-400元;2.红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30-280元;3、石、泥砖和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00-220元;4、生产、生活配套的红砖、泥砖、石砖房每平方米补偿80-120元,钢筋混凝土房每平方米补偿150-180元;5、水(粪)池每立方米补偿80-100元;6.围栏补偿每平方米20-40元;7.木质建筑补偿每平方米30-45元;8、原住宅房屋面积,按《集体土地使用证》核定的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00元。第十条在拆除重建房屋期间,被拆迁人自行住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补助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费;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提供周转房的,按户口簿上登记的常住户口人数,每人一次性补助搬家费50元。第十一条拆迁过渡期限为6至8个月,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与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中约定。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提供周转房,过渡期限内拆迁人不得拒绝归还周转房。第十二条经公安部门批准,属于拆迁范围内居民的常住农业人口(包括依法结婚、生育人口、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原农业人口);分配的责任土地被征用后,购买自己户籍但国家没有安排正式工作的在册人员,每人安排22平方米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可以安排1宅基地: (一)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安排1宅基地;(2)年满18周岁,另设门户者,安排1宅基地。第十三条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超过安置用房的,超出部分,在每平方米补偿300元的基础上增加500元。第十四条安排宅基地以规划批准的面积(间)为标准。待安置宅基地面积按每平方米300元结算,超出待安置面积部分按以下不同情况、地段结算(如同时面临两条街道,以宽马路为准):1,如面临40米以上(含40米)街道或公共设施,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2、临街超过30米(含30米)、不足40米的街道,按每平方米1500元结算;3、临街超过20米(含20米)、不足30米的街道,按每平方米1200元结算;4.临街16米以上(含16米)不足20米的,按每平方米900元结算;5.临街12米以上(含12米)不足16米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结算;6.其他按每平方米500元结算。以上是三面看,每平米增加100元。第十五条具备安置条件而无宅基地的,根据实际享有的宅基地面积,按每平方米600元的价格补偿;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但应安排面积超出实际安排面积的,按以下价格进行补偿:宅基地安排在临街30米以上(含30米)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价格执行;2、宅基地安排在临街20米以上(含20米)、30米以下的,按第十四条第一款价格补偿;3、宅基地安排在临街16米以上(含16米),不足20米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价格进行补偿;4、宅基地安排在临街16米以下的,按第十四条第一款价格补偿。第十六条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市场化、货币化安置的原则,实行宅基地划拨内部结算制度,即所有安置的宅基地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价,具体确定每块宅基地的价格。然后根据安置的人数,计算出每个有权安置的人的地价金额,再根据他们所安置的具体土地的价格进行内部结算。除按本办法规定应上缴政府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留在本次安置范围内进行平衡。第十七条同时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户口簿且一户三人以上的安置户,有优先选择权。两户以上同时选择宅基地的,以抽签方式确定。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街道拆迁安置户,原则上只安排一处街道宅基地,该户安排宅基地必须服从拆迁安置方案。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1,已按规定安排的;2.1996 65438+10月1之后迁入的(婚后迁入的除外)。第十九条为照顾被拆迁人的住房和生活,市动迁办负责完成被拆迁土地的“三通一平”(即通水泥路、通自来水、通室外电、平整场地)工作。拆迁户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只收取一次费用,同级政府收取的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15元/m2。今后,企事业单位在录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已经搬迁安置的人员。第二十条拆迁安置办公室应当自实施拆迁之日起1年内完成“三通一平”工作;被拆迁户应当在签订拆迁协议后2年内,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书面设计完成房屋建设。否则,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建设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拆迁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第二十二条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外的拆迁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