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具体办法是谁规定的?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负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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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审核结果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其他建设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后未依法通过抽查的,应当停止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和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停止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验收不合格,未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且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竣工后未按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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