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根据《人民法院规则》第六条规定,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接受对其人身和随身物品的安全检查。

执行职务的检察官、律师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书,可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应当平等对待检察官和律师。

第七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凶器;

(2)易燃易爆物质和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性、腐蚀性、强臭味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

(4)液体、胶体和粉状物品;

(5)标语、横幅和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及法庭安全或者干扰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9条规定,公民可以参加公开的法庭审理。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抽签、摇号的方式发布旁听席位,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旁听案件。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

(一)准备出庭发表意见的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经人民法院核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人员参加依法可以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参加依法不公开的法庭审理。

第十七条规定,所有人员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鼓掌和制造噪音;

(2)吸烟、饮食;

(3)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录音、录像、拍照或者利用移动通讯工具传播庭审活动的;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可以发言或者提问。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庭审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或走动,不得发言或提问。

获准进行第一款第四项行为的媒体记者,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不得影响和干扰审判活动。

第十九条规定,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给予警告处分;劝诫那些不听警告的人;劝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离开法庭的,责成司法警察强行带离法庭。

行为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的;

(二)制造事端,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四)破坏法庭设施,抢夺、毁灭诉讼文书和证据的;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规定,司法警察应当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示维持法庭秩序。

当出现危及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院秩序的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措施。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依法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其次,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了解以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法庭调查按以下顺序进行:

(a)各方的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阅读勘验笔录。

第13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提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检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追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第141条规定,法庭辩论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应当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