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2022年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活动。第三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简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对既往无献血反应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无偿献血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医务人员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以上。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和造血干细胞。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献血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献血工作。

设立采供血分支机构的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采供血服务规模合理配置人员、设施和设备。第五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财政、医疗保障、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第六条市采供血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具体组织实施献血工作,负责血液的采集、检验、分离、储存和供应,保障采供血安全。第七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布局和确定献血站(点),并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布局专项规划。

流动献血车停车位和宣传活动场地的设置,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确定。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协调和指导有关单位开展献血宣传活动。

教育部门应当将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学生健康教育的内容。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第九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做好献血宣传工作,免费发布献血公益广告,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积极宣传献血先进事迹。

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医院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和公共视听载体开展献血宣传。第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社区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

工会、妇联和共青团应当积极参与动员献血。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和推动无偿献血。

高等学校应当支持采供血机构进入校园开展献血活动。第十一条献血者可以直接在献血站(点)和流动献血车进行献血登记。

献血时,献血者应当如实提供自身健康的相关信息,并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驾驶证、军(警)官证、士兵证、港澳通行证、台胞证、外国公民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采供血机构在采集血液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咨询健康状况,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应当向本人说明情况。第十二条采供血机构一般每次采集献血者血液总量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第十三条鼓励稀有血型公民向采供血机构提供个人血型信息,并通过采供血机构建立的稀有血型献血者信息库实现自愿互助献血。第十四条鼓励公民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采集量和采集间隔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献血者献血后,采供血机构应当及时出具献血证明。

公民献血,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

采供血机构应当对献血者给予人文关怀,建立献血者信息反馈和回访制度。

献血后血液不合格的,采供血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测情况告知献血者,并提示就医。第十六条采供血机构应当建立献血者数据库,为建立流动血库、免费医疗临床用血、表彰先进提供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