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龙泉最新拆迁政策

(1)房屋补偿费。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

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根据装修情况划分不同档次,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方式结算差价:

1.被征收房屋、被征收房屋、安置房分别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进行调换,差额部分分别按照评估价格结算。被征收房屋公摊价值小于安置房公摊价值的,被征收人免交公摊面积补偿款。

因旧城改造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调换改建区房屋产权的,区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区或者附近区域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调换房屋的补偿面积不支付任何费用。超出部分由区政府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予以结算。

2 .征收非住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评估价结算差价。

(2)政策性补偿费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讯、水、电、空调迁移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按照8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非住宅征收,实际费用高于8000元的,按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票据执行。

(3)政策性补贴。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不选择临时安置过渡房的,按照2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缴费年限按一个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因停产停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补贴。对商业、生产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不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按月支付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具体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计算为净利润亏损。按上一年度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数值计算,或经双方委托代理机构确认。

(2)按职工工资收入计算:职工工资收入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职工人数按实有职工(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实实际职工人数的,可以根据住房面积或者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确定。

(3)按房屋租金收入计算:具体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根据租赁合同无法确定租金收入的,应当通过评估确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自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按三个月计算,或者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3%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公房怎么补偿?

1.公共住房。对政府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租金由政府制定,征收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房屋租赁关系未解除的,房屋产权人应当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产权人与房屋承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产权人进行补偿;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房屋可按房改或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出售。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购买人进行补偿。

2.公共非住宅。征收单位直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和自行管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商确定。

3.部分产权的房子。对出售给个人的房改或补贴住房进行征收,属于部分产权且具备完善产权条件的,原购买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由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购买人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损失的补偿。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