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25条措施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
以下是通知全文: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支持几项措施,以赢得疫情防控,制止战争,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一是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程建设
(1)强化规划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急需建设的疫情防控项目(以下简称“疫情防控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在安全、环保、防灾、卫生的前提下,可直接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先行进行项目建设。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各地已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编或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中。
(2)用地指标要有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量力而行,全部纳入自治区同级统一保障,实行核定制。
(三)允许首次使用土地。对于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可优先使用土地;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为重大项目允许占用。疫情结束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其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应当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要在疫情结束后督促相关单位恢复原状,并移交给恢复后的土地使用者。同时,要做好被占用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工作。严禁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项目非法搭车用地。
(4)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开通疫情防控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缺受理,即办即办,最短时间内办结。对因疫情防控急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确保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抵押登记应即时完成。
(五)免费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各地要主动满足疫情防控对地理信息服务的需求,提供坐标系统转换、地形修改、无人机航拍、地图编制等专业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免费用于疫情防控建设项目,为工程建设提供及时有效的地理信息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持。
第二,加快稳增长项目建设
(六)做好重大项目前期服务指导。疫情防控期间,要充分利用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方式,积极与急需开工的重大项目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建设指挥部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用地问题,加快提交用地审批材料。
(七)加快重大项目规划的修订(调整)。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具备修改(调整)规划条件的重大项目,各地要依法依规及时组织做好规划修改或调整工作,及时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工作支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属单位承担的规划修改调整项目,原则上新开发项目应在20日内完成方案编制,加快修改(调整)方案的听证、论证和审查,并上报审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方案听证纪要、审查意见或方案批复文件的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不含法定公告时间),最大限度提高审查审批效率。
(八)加大项目用地指标保障力度。按照2019年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总指标的30%,将计划指标提前到城市使用。扩大自治区用地指标核定范围,将“五网”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全部纳入自治区统一保障。
(九)加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耕地占补平衡。强化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统筹调控机制,加大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调整力度,优先安排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整,确保资源环境条件约束严重、新修耕地不足以补充占用耕地、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城市国家和自治区两级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十)多方面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力度,重新开发城镇低效用地,盘活现有建设用地,做好服务引导,多渠道加快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问题。
(十一)确保砂石稳定供应。各地要主动联系砂石企业,加强服务,督促指导砂石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确保稳增长项目砂石稳定供应。
第三,创新审批方式
(十二)实行快速审批。市县上报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由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意见和林地使用审批受理审核,但需填写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对重大项目,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符合审查要求的,办理时限在现有承诺时限基础上压缩50%。
(十三)大力推进“不开会”审批。疫情防控期间,大力开展审批事项“不见面”办理,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醒引导群众和企业通过?采用“网上办理”、“电话办理”、“邮寄办理”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办理业务。地质灾害资质审批全面网上受理。全力推进“互联网加不动产登记”应用。对于需要同步提交纸质材料的,申请个人(企业)或单位应对所提供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纸质材料原件应在疫情结束后提交。审批结果的采集方式由窗口采集改为邮寄、电子邮件或网站下载等方式送达。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技术运用,加快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网上办理”。
(14)简化手续。在办理建设项目预审选址意见时,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规划修改(调整)条件的项目,只需提供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在用地审批前需完成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的审查、论证和报批程序;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农业、民生保障等重大项目,只需提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选址论证报告,完成城乡规划修编后再办理规划许可,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
(十五)改进评估论证方式。在用地审批中,可采用网上联审、函审、图像比对等方式进行预评价论证。疫情防控期间,临时取消审前踏勘论证、永久占用基本农田、补充野外踏勘论证等户外要求。
(十六)适当延长提交材料的时限。因疫情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申请,无法按照材料清单准备前期材料的,视为不可抗力原因,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提交。
(十七)适当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疫情期间,已到期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含已延期登记的采矿权)可延期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疫情解除后,要及时通知相关矿业权人尽快申请登记。
(十八)改变矿业权评估方式。疫情期间公开遴选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评估项目摇号,评估机构可通过网上报名、电话报名、邮件报名等非接触方式报名,无需派员参与摇号。现场公开摇号和抽奖活动由我办组织,纪检部门监督。全程录像存档备查,抽签和抽签结果在网上公布,有效保证矿业权评估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
(十九)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各地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研判。因疫情等原因不能如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期缴纳。
(二十)允许采矿权转让收益分期支付。受疫情影响缴纳矿业权转让价款确有困难的,矿业权人可以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转让价款。
(二十一)允许暂停或减免国有土地租金。疫情防控期间,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提供土地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土地租金;租赁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可以申请土地租金减免。
五、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时序和绩效监管。
(二十二)适当调整公开供地时间节点。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各地可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实际需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暂停出让程序,待本地区疫情消除后继续出让,申请登记、开标、拍卖、挂牌截止时间等相应重要环节的时间节点可依次顺延。暂停原因及相关信息应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和当地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继续转让时,应当在同一媒体发布补充公告。如果暂停或继续转让,还应通知已登记的投标申请人。
(二十三)调整监管方式。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现场演出检查,待本地区疫情消除后,及时恢复正常演出监管。因疫情导致土地未按期交付、开工或竣工的,疫情持续时间不计入违约期。
六、积极保护农业用地设施,促进农业生产。
(二十四)设施农用地允许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实行占补平衡。养殖设施用地确实无法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先行使用,并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永久基本农田重划手续。将受保护的农业用地上报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的程序可推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
七、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布局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空间。
(二十五)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进一步加强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医疗防疫、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需求,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和防疫应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科学预留“留白”,充分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需求。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新冠肺炎疫情发布后3个月。除非上级另有规定,否则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