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火化有什么手续?
第二,要有正规的火化证明。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提交其居住地镇(街道)* *(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刑事案件中的尸体或无名尸体、非正常死亡的,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三、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死者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死者户口簿、送尸亲属身份证或能证明与死者关系的有效证件。
问题二:异地火化需要哪些手续?国内异地的尸体,按照就近原则处理。
大部分民政部门会要求家属当场告别火化;防止传染病或其他影响。
如果确实需要运回居住地,可以联系外地殡仪馆的专用车辆,将遗体送至居住地殡仪馆。两地殡仪馆可能有一定的对应关系。根据不同地方的要求,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这个事情可以咨询当地殡仪馆。
如果你死在国外,你应该联系北京和上海的服务公司来检查你的身体。
问题3:中国公民异地死亡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没有医院死亡证明?
问题4:异地火化需要随身携带哪些证件?
问题5:在国外去世的人,葬礼怎么处理?先是拿着医院的死亡证明在当地火化,然后带着骨灰回家处理后事。
问题6:退休老人异地火化有什么手续?村庄或社区的死亡证明:
首先,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或者某年某月某日,
写清楚你死的原因,然后当地村委会或者这个社区的公章。当地派出所证明。我在这个火葬区的火化证是什么时候?
把手续办好,然后交给当地的退休办公室。
大致就是这个程序。
如果你觉得不舒服,请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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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你一切顺利。
一切顺利。
问题7:异地火化需要先销户吗?否则不能办理火化手续。
如果在外地,可以先向当地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开具证明时,公安机关会通知你户籍所在地注销你的户籍。一般有这个证就可以先火化。
具体以地方法规为准,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
问题8:一个人在外地去世,火化后用什么方法运回老家?
问题9:异地火化死者在哪里,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大部分民政部门会要求家属当场告别火化;防止传染病或其他影响。
如果确实需要运回居住地,可以联系外地殡仪馆的专用车辆,将遗体送至居住地殡仪馆。两地殡仪馆可能有一定的对应关系。根据不同地方的要求,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这个事情可以咨询当地殡仪馆。
如在国外死亡,应联系北京、上海的服务公司办理入境托运手续。
问题10:患者在异地去世,有些殡葬规定有三种选择:当地火化和在家火化。本地火化的,异地火化只需要死亡证明,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
宁波市异地死亡人员火化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死者异地运回原籍火化的审批工作,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民政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异地死亡人员火化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请程序
死者家属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向死者生前所在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初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死者家属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
(2)死者死亡地公安或卫生部门(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死者原籍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死者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除依法不予受理的以外,应当及时填写申请材料登记表,记录收到申请的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和提交的材料。
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第六条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中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时予以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补充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
上述书面证明应加盖本局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该局一般以书面形式审查申请材料。
第八条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决定书应当载明作出决定的时间,并加盖本局专用印章。
第九条本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条决定书应当以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者信函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宁波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7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