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房屋装修与房地产评估价合法的约定补偿金额(或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额=房屋装修与房地产评估价合法的约定补偿金额或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取得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2.房屋拆迁安置费的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不提供周转房条件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非住宅房屋停建、停建造成的损失补偿费(1)如果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公式第二次补助为0;(2)被拆迁房屋为住宅房屋的,公式第四项中的补偿费为0;(3)被拆迁人得到了补偿,说明房子是自己用的。
法律客观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的指导意见》和《苏州市、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现对《张家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建〔2003〕63号)作如下补充规定:采取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兼而有之。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指对被拆迁住宅房屋按照同地段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自行购房,不再安置被拆迁房屋。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住宅房屋按区位价格和房屋重置价格为主要补偿依据,并由被拆迁房屋进行安置补偿。二。评估机构的准入、确定和评估程序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确认,由拆迁人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目录中选择,并在拆迁现场公示3天。公示期内,同一项目半数以上居民持有异议的(以书面申请为准),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目录中进行抽签。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摇号前3日内在拆迁现场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经认定的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移交分户评估报告。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上述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咨询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当在拆迁现场设立接待场所,说明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择和评估结果的过程。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书面复核。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结果后3日内,可以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技术鉴定。经鉴定,鉴定报告存在技术问题且误差较大的,鉴定费用由出具原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承担。鉴定报告无误的,应当维持原鉴定报告,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三。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认定与补偿已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合法变更手续的住宅房屋,应当认定为非住宅房屋。1.如果是商品非住宅,评估机构对商品非住宅的市场交易价格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2、属非商业非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四、基本住房需要保证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60平方米且只有一套住房,且已享受被拆迁人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拆迁人直接安置60平方米的拆迁销售住房。被拆迁房屋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按照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等的价格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