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拆迁应该如何补偿?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
(2016)鲁13行楚75号
原告王廷荣,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委托代理人:王维舟、夏涛,北京市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陵县人民政府(原苍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县城兰陵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马国立,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世全,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原告王廷荣不服兰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5]第1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同年6月16日,日本法院作出13行初(2016)第75号行政裁定,以“涉案行政征收决定已经提起,本案必须以行政征收决定案的审理结果为准”为由中止诉讼。2017 5月12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廷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维舟、夏涛,被告兰陵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马国利、吴世全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2015、12、1,兰陵县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乔国祥、王廷荣作出[2015]第1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原告被征收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两种补偿方案。
原审陈述认为,被告对涉案征收补偿的决定主要依据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1.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估价公司对原告房屋作出估价报告,并将补偿决定书和估价报告一并送达原告,剥夺了原告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2.原告就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还在审理中,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律效力还在等待中,不能作出补偿决定。基于作出补偿决定过程中的诸多违法点,被上诉人原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兰陵县人民政府[2015]第18号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兰陵郑铮政补字[2015]第1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用以证明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存在的,是违法的。
证据2。仓房之诺。××房屋所有权证,用以证明原告拥有合法房屋。
证据3。评估报告,用以证明原告房屋的评估情况。评估报告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同时送达原告。
证据4。相关案例。
证据5。商品房预售合同,用以证明同地段商品房的价格。
证据6。政府常务会议关于中兴居委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报告证明,评估机构应由全体住户选举产生,而不是抽签产生。
被告兰陵县人民政府辩称:1。中兴小区改造项目经省多部门批准,项目类型为城市棚户区,土地为国有土地,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2.被申请人制定了补偿方案,履行了征求公众意见、论证、听证、公示等法定程序。补偿方案的内容是经过论证、听证和广泛收集公众意见后修改的,程序合法。第三,被申请人公平选择了评估公司。根据评估公司公示的同地段被征收房屋和商品房价格,征收补偿价格不仅公平合理,而且对被征收人给予了极大的优惠。4.被申请人根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程序合法,所作出的补偿保障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五、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不存在所谓效力待定。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兰陵县人民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证据1。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临沂市发改委、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临沂市规划局联合撰写了临房发[2015]5号《关于公布2065 438+05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分解实施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证据2。中兴居委会片区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
证据3。兰陵发改委函[2014]第11号《关于确定兰陵县中兴住宅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函》;兰陵县国土局关于兰陵县中兴邻里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否符合兰陵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函;兰陵县规划局关于兰陵县中兴小区棚户区规划的说明;兰陵县人民政府兰陵政字[2014]49号《关于将中兴小区棚户区改造等两个项目纳入兰陵县2014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兰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兰陵人大发[2014]35号《关于批准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将原监管场所区域改造等5个项目和中兴居委会区域棚户区改造等2个项目纳入兰陵县2014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的决定。
以上证据证明中兴居委会辖区征收决定程序合法。
第二组证据:
证据1。兰陵县中兴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证据2。中兴居委会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报告。
证据3。中兴居委会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修改公示。
以上证据证明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理合法。
第三组证据:
证据:1.2065438+2005年8月31兰陵县中兴小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关于中兴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摇号选择评估机构的通知。
证据2.2065438+9.10,山东省兰陵县公证处(2015)兰陵政字第77号公证书。
证据3。临沂大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2011年12月16日至2014年15日)。
证据4.2065438+9月11、2005年临沂大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公布的兰陵县中兴街坊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被征收房屋和同一地段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证据5.2065438+2005年8月65438+2005年8月兰陵县卞庄街道中兴居委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以上证据证明,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和同地段商品房的价格进行了公平选择和公示,被告的征收补偿价格给予了被征收人诸多优惠。
第四组证据:
证据1.2018月05日18月08日2015第65438号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证据2.2015 10《兰陵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关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通知》。
证据3.2015 12 1山东大宇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乔国祥、王廷荣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
证据4.2015 12 1兰陵县人民政府兰陵郑铮布字[2015]第1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以上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根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的程序和内容合法,所作出的补偿保障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组证据:视频资料,证明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公示、公告、送达程序。
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出具的声明(复印件),用以证明临沂大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已被山东大宇建设项目经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答辩结合被告提供的第五组证据图像可以证明,2015年6月3日涉案区域的鉴定结果公示中明确告知了被征收人向鉴定公司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对证据5不予认可。
原告否认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可。原告的证据4、5、6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第一、二套证据均为房屋征收决定过程中的相关文件,且(2016)鲁行终字第1281号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已在法律上确认了房屋征收决定,这两套证据与本案无关。认可第三、四、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对于被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因已超过被告举证期限,法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65438年8月18日,被告兰陵县人民政府发布《兰陵郑铮公告第2015号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第1号》,决定对兰陵县中兴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原告仓房字号房屋。××,位于兰陵县边庄镇二村,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
2065438年8月365438日,中兴小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发布《关于中兴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及摇号的通知》,决定于9月65438日上午9: 00组织摇号确定评估机构。10年9月,山东省兰陵县公证处出具了(2015)兰陵证经字第77号公证书,对1年9月拆迁户代表抽签选定临沂大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公证。65438+2月1,山东大宇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征收房屋作出房地产征收评估报告。同日,兰陵县人民政府向本案被征收人出具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5]第18号。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郑等人撤销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第1号、第2015号)二审审理程序,故本院于2016日作出中止诉讼决定。同年,165438+10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刑终字第102号行政判决。1281,并维护了(2015)离职楚子诺。711.
本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第1281号行政判决,已确认维持第711号“驳回原告请求人民政府撤销兰陵县中兴住宅区棚户区改造”的行政判决。因此,双方关于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补偿费是否足额到位、补偿方案是否听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等争议,已被生效裁判文书所约束,本院不予审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兰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本案重点是评估机构的确定程序、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时间、房屋评估部门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了评估工作、被征收人享有的复核评估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再看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不能证明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与被征收人进行了协商,不能证明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实地勘察,不能证明评估机构提供了人户分离的初步评估结果,不能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公示了结果。被告虽向原告交付了分户鉴定报告,但该报告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同时交付给原告,剥夺了原告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对鉴定进行复核并向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的权利,导致原告在鉴定报告中对有争议的“原告房屋的权属及状况”的描述,以及两位鉴定人违反“盖章代替签字”规定未在鉴定报告上签字,等等。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抽签选定的评估机构为“临沂大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该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011 16二月至2014 15二月,即抽签选定评估机构时。涉案估价报告由山东大宇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临沂大宇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和山东大宇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均为依法在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两家公司经营期限的起止时间不同,“旧注册号”和“注册号”不同,设立方式为“一般新设立”。企业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故被告关于“山东大宇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被“临沂大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的辩解,不足以对抗临沂市工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上述两家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兰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本院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兰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5]第1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兰陵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王茂峰
陈芳法官
史晓慧法官
代理法官崔艳梅
人民陪审员彭
2017年6月15日
李,簿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