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是你的选择吗?
中国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
(1)服务体系。中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服现役是指公民从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军队中履行的兵役。在现阶段,凡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军兵种服役的公民,都属于现役军人。现役分为军官现役和士兵现役。现役士兵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预备役是指公民在军队以外履行的兵役,是国家预备役士兵的形式。在这个阶段,凡参加民兵组织并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都属于预备役。预备役分为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
(2)军衔制度。军衔制度分为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军衔制度、军官军衔制度和士兵军衔制度。现役军官军衔制度包括军衔等级的设置、军官军衔设衔、军衔的首次授予、军衔的晋升、降级、取消和剥夺、军衔的标志和佩带等一系列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
(3)兵役领导管理制度。中国兵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兵役管理体制分为四级:
第一,全国兵役工作,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第二,军区兵役是根据国防部委托的任务,由军区负责。
三、省、地、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的兵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军区(警备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
四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县的安排和要求,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完成本单位(地区)的兵役任务。其兵役业务由人民武装部或指定单位办理。
(4)平时收集制度。征集办法: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范围、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通常收集工作一般是一年一次。征兵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征兵程序:包括兵役登记、体检、政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八条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承担战备任务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随时准备参战,保卫祖国。士兵和预备役人员入伍时,应当依法进行服役宣誓。
第十六条初次兵役登记后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