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本案属于商标侵权。具体行为是:华丰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商标许可费。公司在蜀中报告称,已收回Kill商标使用权,并书面通知华丰公司。
华丰公司仍使用天利沙作为其产品商标,并在市场上销售。这种行为一般会在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中注明。
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是根据商标侵权的内容或类型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和主体。《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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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要素:
1,必须存在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商标所有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的单位带来商誉损害。财产损失和商誉损害都是损害事实。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
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的销售行为与商标所有人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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