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商家卖莆田鞋违法吗?

在微信业务中销售莆田鞋是违法的,销售高仿鞋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数额较大的行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罪的认定:

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不构成* * *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串通,然后相互配合,其中一部分人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另一部分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犯罪,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所有行为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可能同时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通常属于伪劣产品,又因为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销售行为,所以成立了一个数罪并罚的想象竞合犯。

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销售自己生产的假冒商品的,只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不单独成立本罪。但是,以上结论只针对同一种商品。行为人在该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同时销售他人假冒商品的,应当数罪并罚。

本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的对象不同。前一罪的客体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后一罪的客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客观行为不同。犯罪前行为属于商品生产行为。客观上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是一种严重的行为。后一种犯罪的行为属于商品销售行为,客观上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销售数额较大。如果行为人不仅假冒注册商标,而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吸收犯。制假行为是主要行为,销售行为是附属行为。根据吸收行为人主行为、吸收从犯行为的原则,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行为人。

莆田鞋不是指中国福建莆田生产的所有鞋,而是指一种非法产品:“A货”。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莆田承接台湾省制鞋产业转移,开始为国内外多个品牌鞋进行代工生产。早在2004年,《福建日报》就曾发表文章称“6双耐克鞋莆田造+0双”。莆田方言里,假鞋贩子叫“阿毛”。

90年代中期,莆田开始出现一些工厂和作坊,试图“仿制”名牌运动鞋,贿赂名牌运动鞋的员工,以获得名牌鞋或设计图纸。10年来,由于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这些莆田高仿鞋也将生意搬到了淘宝、天猫等线上平台。莆田市政府在官方文件中提到,仅2014年,淘宝就查封了超过12万莆田卖家账号,其中有3.2万个卖家反复售假。运动鞋的价格从几百元到千元不等,而实际成本只有50元到80元。莆田作为世界鞋都,制鞋能力和水平突出,是世界知名品牌的代工厂所在地。与此同时,一些无良厂家看到知名品牌的巨大市场和利润,打着高仿、A货的幌子生产各种假冒鞋。高仿程度,做工细致,据说连专卖店的人都很难用肉眼分辨。正因为如此,莆田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假冒伪劣的代名词,败坏了莆田鞋都的声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