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管理办法介绍?

一、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管理措施和标准:

根据2065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二号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刘志军为铁道部部长。

张春贤为交通部部长。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杨元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因使用扶贫资金替代工作、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招标的;

(二)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主要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形式有特殊要求的;

(三)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勘察设计;

(四)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者可以依法自行勘察设计;

(五)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六)已建成的工程需要修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设计影响工程功能兼容性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商务、广播电视、民航等部门。各级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对勘察设计进行一次性综合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整体性和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部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三)勘察设计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已经收集必要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经依法批准外,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以选择的;

(二)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较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予以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确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并具备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时间不得少于五日。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招标文件的格式和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包括资金来源;

(四)勘察设计范围、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数据;

(六)勘察设计费的支付方式,对未中标者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八)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

(九)评价标准和方法;

(10)投标的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计算。

招标文件的收费仅限于印刷和邮寄成本的补偿,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本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问题,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答复,但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本解决方案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招标人除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外,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方法。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第二十条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后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三章招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本国注册并从事建筑和工程服务的外国设计企业必须参加投标,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作出的市场准入承诺和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规定。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所报的勘察设计费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的相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商、供应商,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商、供应商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概算的2%,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中划转。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前,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必须加盖其所属单位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

招标人在收到上述资料时,应检查密封或签名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收据,注明签署人和签署时间。

第二十七条以联合体形式组成的,联合体各方应当与招标人签订* * *协议,并连同招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在其他联合体中单独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建联合体。如果联合体在资格预审后增加、减少或更换成员,其投标将无效。

第二十八条联合体中标的,应当指定一名领导或代表,并授权其代表联合体全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合同实施全阶段的协调工作。但需要向投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使用伪造、转让、作废或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其他单位在自己的投标文件上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采取故意压低投资、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缩短工期等欺骗手段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开标或拒绝开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联合令第102号)执行。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前一阶段的设计批准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价。

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作必要的说明或者介绍,但不得提出暗示性或者引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投标,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提交的备选投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投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替代投标将不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无招标人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二)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确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三)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四)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而未能提交* * *投标协议的;

(六)提交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备选投标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符合《评标委员会和方法暂行规定》第42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应当限定为一至三名,并标明顺序。

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发现有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如果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的期望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关于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和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不得采取降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方式。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对未中标人给予经济补偿,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支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投标保证金可以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的,应当取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四十六条评标和定标工作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如果不能如期完成,招标人应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有补偿规定的,拒绝延长投标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2)投标人信息;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信息;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拒绝投标;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3)所有投标均被拒绝;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缺少三个有效投标而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

(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少于三个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可以不再招标。其他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招标。

第五章处罚

第五十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其中,招标人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二)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654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采用邀请招标而不是公开招标的;

(二)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出售、澄清和修改期限,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提交期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四)接受应当拒绝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使用伪造、转让、出租或者无效的资格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要求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签名、盖章,以及以欺骗手段中标的,其投标无效。不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取消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未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或者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65438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非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

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2)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离职守;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咨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偏袒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明示或者暗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意见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未规定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贷款人或者资金提供人对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招标,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与中国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颁布前有关勘察设计招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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