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房改造的先决条件

旧房改造要满足的具体条件是:

1.申请人有农村户口簿、房产证、土地证,土地证的邻里关系标注清楚;

2、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审查;

3.镇政府进行调查核实,县政府进行实地审核,并报市农村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旧房改造方法如下:

1.土地证、房产证齐全的,对需要重建的房屋拍照,写好申请,带着房屋照片和土地证、灰尘证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进行建设;

2.没有房产证,但是土地证上标注的邻居是清楚的。同样,对需要重建的房屋拍照,携带土地证、身份证、旧房照片,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

3.如果没有房产证,土地证也没有明确标注,需要土地管理部门重新认证土地证,才能申请重建房屋。

综上所述,申请人必须持有农村户口簿、房地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果没有房产证,必须标注土地证的邻居。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就要向国土部门进行土地认定。合格后,我可以凭身份证和老房子照片向村里和相关部门报建。完工后,相关部门来到旧房改造现场进行测量。只有符合国家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才能对旧房进行改造。否则不允许重建、改建、扩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在人均土地少,无法保证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采取措施保证农村村民住上宅。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户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农村村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赠房屋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积极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