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调动帐户迁移流程
法律解析:(1)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录、调入的干部、工人,在我市有固定住房的,其户口必须迁入固定住房所在地;如果没有固定住房,其户口必须迁入单位集体户。如有以下信息,派出所当场处理:1,本人户口本,迁入地户口本;2、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招聘、录用或调动工作的证明;3、有固定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证》。(二)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入的干部、工人,户籍原属我市高校的,凭市组织人事部门干部介绍信、户籍索引卡或劳动部门招聘合同制工作介绍信(或合同制工作流动介绍信)、本人毕业证书、本人户口本、单位集体户口本。(三)夫妻投靠、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父母,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户口迁移所需资料: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如亲属关系已在户口簿中明确反映,则无需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4)在我市购买成套商品房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房或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变更住所持本人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明确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房地产权属证书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资料齐全。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本人与宁德市住房委员会或宁德市公有房产管理中心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缴费记录及发票。多业主共同购买商品房的,只允许一家入住。购买二手转让房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必须在原家庭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允许新家庭迁入。(5)户口在同一户的,只有与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有亲属关系的户口才能申请随迁。其他亲属的户口不能随迁,只有户口迁到实际居住地后,才允许上述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他亲属不具备入户条件或者投靠直系亲属且户口不能迁入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六)具有我市农村常住户口的人员,已在单位集体户失业或常住户口已转移给他人,既不能进入单位集体户,又无条件重新建户的,经居(村)委同意,可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申请户口迁移,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可当场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户口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注销户口。
公民从农村迁入城市,必须持城市劳动部门的就业证明、学校的入学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
公民移居边境地区,必须经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流动时,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城市应当在三日内,农村应当在十日内交验户口迁入证明。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应当持下列证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一)复员、转业军人,由县、市兵役机关或团级以上兵役机关出具证明文件;
(二)华侨和归国留学生,应当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员,应当出具释放机关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