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只需要分为四类。是哪四类?
1,第一排: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项目区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二是在项目区定居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2.第二等级:在项目区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第三名:落户项目区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4.第四名:有资格在项目区域购房。
成都刚需买房。
根据《关于商品房开盘销售公证选房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支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家庭纳入家庭优先选房范围:
1.首先,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异(丧偶)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以及以个人为居民的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户;夫妻离婚的,在购房登记时应该已经离婚两年。
2.其次,根据5月15新政,我市无房家庭原认定标准为“65438年6月+10月1日以来在成都无住房转让记录”,优化调整为“登记之日前两年内无住房转让记录”,其他认定标准不变。
3.三是所购商品住房位于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所购商品住房位于我市非限购住房区域的,登记购房人必须是我市户籍居民。
最新消息:5月16日,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刚需购房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1.优化确定家庭住房总数的标准。在郊区(市)县已购或新购住房,在中心城区购房时不计入家庭名下住房总数。
2.优化无房家庭认定标准。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购房登记之日前2年内无住房转让记录的,认定为无房家庭。
详情如下:
为落实市委“三优一强”战略,支持人口有序疏解,在中心城区(青白江区除外)购房时,已购或新购郊区(市)县住房不计入家庭名下住房总数。即居民计划在中心城区购买新房(含商品房和二手房)的,家庭成员位于郊区县(东部新区、青白江区、新津区、简阳、都江堰、彭州、邛崃、崇州、金堂、大邑、浦江)的住房不再计入家庭住房总数。
为贯彻落实中央“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人合理住房需求”和“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精神,我市无房家庭原认定标准“6月65438+10月1日以来在成都无住房转让交易记录”,优化调整为“购房登记之日前两年内无住房转让记录”,其他认定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