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心是做什么的?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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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组织被拆迁人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决定。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时间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时间点应当与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时间点一致。
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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