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公证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公证如何收取公证费?
证明一项法律行为
(1)合同和协议的证明
1.经济合同证明
(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过户、出售、股权转让按以下标准收费:
50万元及以下部分,收费比例为0.3%,比例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0.25%;
5000001元至1000000元,0.2%;
1000001元至20000000元,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1%;
500000001元至10000000元,0.05%;
10000001元及以上,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费用:
2万元及以下部分,收费比例为1%,不足50元部分按50元收取;
20001元至50000元,0.8%;
50001元至100000元,0.6%;
10001元至500000元,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0.4%;
100001元至2000000元,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0.1%;
4000001元及以上,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双重征收。
(2)证明收养关系
1,父母* * *带领养,每个收费300-500元。
2.如果是亲生父母单方面放出去收养,每件收费500-800元。
3.如果是其他监护人放出去收养,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的继承、赠与和遗赠按收入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第二,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过刑事处罚等证明。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和资信,每份收费300-500元。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费用为每件200-400元。
(4)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书证保全,每份收费100-200元。
2、视听资料、计算机软件保密,每套收费500-800元。
3、事物的保存
(1)每块房产收费500-10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费每件200-400元。
4、侵权及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张收费400元。
三。证明法律重要性的文件
(一)证明知识产权享有、转让、许可的,每件收取500元。
(二)证明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件进行认证,费用为每件300-500元。
2.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明文件费用为每份50-100元。
4.代管公证,按中标金额的0.3%收取,最低收费100元。代申请人缴纳的保管费另行收取。
五、赋予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按债务总额的0.3%征收。
六、办理公证,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
(一)遗嘱公证,每份收费150-200元;遗嘱人在与公证员谈话时提出录音或录像的,录音或录像产生的费用由遗嘱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支付。
(二)遗产的保管由双方协商收取。
(3)确认遗嘱效力收取200-300元费用。
七、证明财产(包括遗产)的清查、估算、评估和毁损评估按财产价值的0.2%收费,最低200元。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涉及个人权益的,每次收费为100元。
(二)涉及个人权益以外的其他关系。
1,如果没有竞价金额,每件收取200元。
2.有投标金额的,按投标金额的0.1%收取,最低200元。
(三)证明与养老、劳保、补助金、抚恤金、救济金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取2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办理与公证有关的登记、认证,起草、修改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件(包括遗嘱),每份年费50元。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公证,每件收费200元。
(3)办理公证相关登记认证,每件收费80元。
(四)代为办理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50元。
(五)起草经济合同,双方协商收费标准。
(六)解答法律咨询,双方协商收费。
十、依法办理其他公证法律事务。
(一)涉台公证事务
1,婚姻、出生、经历、学历、亲属关系等民事公证书及复印件核对,每份收费200元。
2.查房屋买卖、赠与、遗产分割、放弃继承等房地产事务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每件收费400元。
3、合同、法人资格、资信证明等经济事务公证书的检查,每份收费500元。
4.公证书复印件邮寄审核,每份收费30元(邮寄费用按实际金额计算)。
(二)彩票、抽奖、抽奖等现场公证证明。
1,非盈利,每件500元。
2.营利性的,收费标准为0.65438+投标金额的0%,最低收费标准为500元。
(3)拍卖和彩票销售证明
65,438+0,000,000元及以下,按0.8‰收取,最低收取500元。
100001元至5000000元,0.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按0.3‰收取。
1000001元及以上按0.2‰收取。
(四)销毁物品证明,每件收费500元。
(5)投标公证
200万元及以下,每件收费500元。
2000001元至5000000元,按2‰收取。
5000001元及以上,按1‰收取。
(六)为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出具证明的法律事务费,按发行上市总额的0.5‰收取,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证明签名和印章属实;复印件、节本、译文与原件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1,民用类每件收费50元。
2.经济类每件收费300元。
(八)财产分割证明
1,200元每个公民每例。
2.法人和其他组织每案收费500元。
(九)解除收养关系的,每次收取200元。
(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证明,每份收费50元。
(十一)出国留学协议证明,每份收费200元。
(十二)出口商品注册商标证明,每件收费500元。
(十三)承办公证咨询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
(十四)查询公证档案,每次收费20元。
(十五)公证书等材料的翻译费,每千字60元,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计算。小语种翻译费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30%。
十一、已受理的公证,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以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每项收费10元;经过检查的;按照公证费标准,费用减半。
十二、凡证明单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为证明其他法律事实,制作两份公证书。如需增加份数,每份公证书收费20元。
十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有困难,需要委托公证机构到省辖市以外调查的,差旅费由当事人支付。
十四、公证处向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的鉴定费和评估费由申请人支付。
十五、本通知中的“件”是指所有受理公证事项的总称。
十六、公证机构向申请人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可以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在承办公证期间与申请人约定。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费票据。
十七、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当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导致公证书被撤销的,根据责任大小退还部分费用;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证机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和虚假证据而无法出具公证书的,预交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八、确有经济困难或者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减免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通[1997]116)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
十九、除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外,公证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公证或与其他部门变相串通,也不得将公证事项肢解并重复收费。
二十、公证员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当事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