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介绍?
建设工程监理示范合同中监理方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的权利
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1)选择总承包商的建议权。
(2)选择项目分包商的审批权。
(3)向委托人提出项目建设建议的权利,包括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功能要求。
(4)针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者提出建议。如果建议可能增加工程费用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项目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书面报告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改正。
(5)按照保证质量、工期、降低成本的原则,审定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6)负责工程建设中相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将重要的协调事项提前向委托方报告。
(7)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的监理人有权发出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但应在监理合同中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因情况紧急不能提前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检查工程所用材料和工程质量的权利。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规定和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对于不符合同一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承包商有权通知承包商停工、整改和返工。承包商在收到监理机构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对工程进度的检查和监督权,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工程款的审核签认权,对工程结算的确认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委托人不予支付工程款。
2.在业主的授权下,监理工程师可以对任何承包商的合同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这严重影响项目成本或质量或进度,此类变更必须事先得到客户的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监理人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也应尽快将所作的变更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商更换相关人员。
3.在委托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另一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都必须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与双方协商。当委托人与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身职能独立判断,公正调解。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者由仲裁机构仲裁的,应当提供证明的事实材料。
监督人的义务
1.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理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所需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提交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及监理计划,并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监理项目范围内完成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理方应努力工作,向委托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建议,并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
3.建设工程合同监理人使用的由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当监理工作完成或暂停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设施和剩余项目移交给委托人。
4.在合同期间和合同终止后,未经相关方同意,不得披露与本项目和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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