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关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

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地方性法规。分析如下: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法令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31颁布并于6月1995+10月1日生效。

2.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担保法》等有关法律,

扩展数据:

1.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公开销售,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与买受人订立的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出卖人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3.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是具体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使说明和承诺未列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第四条出卖人以认购、订购、预约方式接受买受人首付款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一方当事人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依照《定金法》的规定办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5.第五条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的约定具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出卖人按照约定接受了购房款的,该约定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6.第六条当事人以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以登记备案手续为依据的,从其约定,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另一方接受的除外。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