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拍卖后多久可以申请以实物抵债?

法律分析:三次拍卖失败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再进行拍卖,但可以申请以底价抵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拍卖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出席拍卖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拍卖时设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其移交给他们清偿债务。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拍卖财产清偿债务的,由法定清偿顺序第一的债权人优先受偿;还款顺序相同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受益人。债务人应付的债权数额低于抵押物的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限期补足差额。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第二次拍卖仍被拍卖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移交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失败,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依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自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底价购买该财产,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仍拒绝接受该财产清偿债务的,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返还被执行人,但可以对该财产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