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办法介绍?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规定: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对勘察设计进行一次性综合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招标完整性和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

第八条按照我国建筑业有关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的招标人可以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进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三)勘察设计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已经收集必要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经依法批准外,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以选择的;

(二)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较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予以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确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并具备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时间不得少于五日。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招标文件的格式和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包括资金来源;

(四)勘察设计范围、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数据;

(六)勘察设计费的支付方式,对未中标者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八)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

(九)评价标准和方法;

(10)投标的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计算。

招标文件的收费仅限于印刷和邮寄成本的补偿,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本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问题,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答复,但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本解决方案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招标人除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外,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方法。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第二十条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后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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