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应该如何诉讼?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过程涉及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属于房屋拆迁机关与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因房屋拆迁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征收、征用或者补偿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三)对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拒绝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拒绝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自主经营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八)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