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罗马法律对现代西方国家影响的差异。

首先要明确,希腊城邦时代只有以雅典为代表的少数城邦实行奴隶制民主,其他如斯巴达实行军事化奴隶制。以雅典为例,政治民主制度主要包括:①全体男性公民大会;②“五百人理事会”;③官员抽签;④陪审员抽签;⑤陶器流放法。

后三条很难说没有研究过,但公民大会和500人议会对法国大革命前的三级议会制度有很好的启示。古希腊鼓励全体公民参政的政策对近代欧洲的投票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使欧洲人产生了在立法上相互制约的思想。但是注意,这种影响是行政措施,而不是强制性规定。

到了罗马时代,发展到了强制规定。西方法学界一直将罗马法体系视为现代国家民法的渊源,古罗马就有著名的十二铜表法。而古罗马是古希腊文明的延续,所以可以说古希腊的奴隶制民主制度对罗马法的形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罗马法在城邦时期确立了许多非常重要的法律思想和现代民法所援引的法律制度,罗马法很早就有了国际私法的概念。所谓国际私法,通俗点说就是如何保证你合法拥有自己赚来的钱。这里主要包括:自由、公民权和家庭权。

自由是自我占有的基本条件。只有奴隶不享受这种自由。

1.罗马法中的自由人包括出生的自由人和被释放的自由人。

生而自由的人是指一个人生来就有自由的权利,并且从未失去自由人的地位。自由人的后代也是自由人,不管他们的父母是生来自由还是解放。如果父母中有一方不是自由人,那么从他的母亲开始,只要他的母亲在出生时是自由人,他就是自由人。后来由于战争对士兵的需求和希腊哲学对生命自由的影响,改为规定只要母亲在怀孕期间曾经是自由人,她就是自由人。

根据罗马法,皇帝是最高统治者,他可以给奴隶自由。在古罗马,因为只有自由的人才可以戴金戒指,所以基于帝王恩典的自由权利也被称为“金戒指的权利”。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获得了自由权利的奴隶并不能摆脱原主人的恩宠和主权。

自由人是被原主人解放出来的自由人,也就是法律虚构的自由人。即使是皇权,也不能剥夺罗马法中授予主人的仁慈主权。根据罗马法,仁慈的主权是一种私权,皇权不能干涉。

2.古罗马的公民权和今天的国籍差不多,包括公权和私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属于公权,私权包括婚姻权、财产权、遗嘱能力和诉权。诉讼权可以用一个恩人解放奴隶的例子来说明:

案例:恩人解放奴隶的时候,有诉讼的方式,涉及到诉权问题。根据法律,奴隶没有诉讼权,即奴隶不能起诉。那么,如何通过起诉的法律规定来解放奴隶呢?这时恩人邀请一个人作为奴隶的辩护人一起去见大副,那个人假装要起诉恩人,问恩人要不要解放奴隶,恩人批准了。后来手续简化了,恩人直接带着奴隶去了,于是酋长的侍卫就扮演了卫士的角色来解放奴隶。

也就是说,后世法律中关于起诉的条款,在罗马时代就可以找到。今天罪犯要由检察官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审判,然后定罪,很像古罗马。

罗马法把罗马的居民分为三类:公民、拉丁人和外国人,所谓民权是罗马公民专有的。民法是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对于罗马公民、非罗马公民和非罗马公民,都适用民法,这是国际私法的起源。

此外,古罗马社会非常重视名誉,一个人的名誉影响着他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资格。这有点类似于现在的学分制。

补充:信誉受损有三种:

第一,不能作证:所谓不能作证,并不是指不能出庭作证,而是指失去了作为证人的资格,或者要求他人为自己作证,因为在古罗马,很多交易都需要证人的证明,比如古罗马的交易,只有一个秤和几个证人才能成立,交易双方可以用秤、象征物品和对价的物体,大声的叫交易的内容。恩人解放奴隶大纲也是如此,需要五个见证人。可想而知,不作证是多么严厉的惩罚!不作证有两个原因:证人事后拒绝作证;用言语侮辱他人。

二、羞辱:这种名誉损失比不能作证略轻。理由是:因为法院判决;法律规定的事实。羞耻分为直接羞耻和间接羞耻。

直接羞辱是指执政官或监察官在选举或户籍登记时据实作出决定,使其不列入选举名单或记载于户口簿,当事人不得申诉。直接的羞耻感是有效的。罗马执政官的任期是一年,监督官的任期是五年。他们任期届满后,由新任行政长官决定其任期内所作的决定是否有效。

耻辱的法律后果是: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相应的服兵役的权利也被剥夺;诉讼权利受到限制,不能为家庭以外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也不能请他人代理;如果妻子通奸,即使被当场抓住,她也无权杀死奸夫或起诉她;《尤金尼亚婚姻法》禁止参议院医院及其后代与名誉扫地的女性结婚。

第三种:耻辱感:有耻辱感的人是指因为自己卑劣的行为而被人鄙视,被舆论鄙视。

因为这种名誉的丧失,既不是法律规定的,也不是行政长官宣布为法律上的耻辱,所以也被称为事实上的耻辱。对带有污名的人的权利和能力的限制是,不允许他们担任需要诚实和信誉的职位,如监护人、助手、证人等。婚姻方面,在婚姻由父母决定的时代,子女通常无权拒绝父母安排的婚姻,但如果未婚夫是一个被污名化的人,他可以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