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债券条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了加速国民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发行了1954国民经济建设公债。第二条本期债券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以人民币计算。第三条本期债券总额定为人民币6万亿元,发行时间为6月1954日至6月1日,利息从6月1日起计算。第四条本期债券分为一万元、二万元、五万元、十万元和五十万元五种面额。第五条本期债券利率为4%,每年付息一次,付息时间为9月30日,1955。第六条本期债券本金将在八年内分八期偿还。从1955开始,每年9月30日还一次本金,第一、二期各5%,第三、四期各10%,第五、六期各15%,第七、八期各20%。第七条指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本期债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第八条本债券不得作为货币流通,不得抵押给国家银行或公私合营银行。第九条伪造或损害本债券信用的,依法予以处罚。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