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发审委应当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并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股票发行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四条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发审委的日常事务管理和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监督。第二章发审委的组成第六条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士和中国证监会以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人数为25人,部分发审委委员可能为全职。其中,来自中国证监会的委员5人,来自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委员20人。
发审委设5名召集人。第七条发审委委员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三届。第八条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本行业的专业知识,并在该领域有较高声誉;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尽职调查;
(3)本人申请辞职;
(四)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发审委会议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被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当及时遴选新的发审委委员。第三章发审委的职责第十条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意见;审核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一条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计意见,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查阅履行职责所需的发行人相关资料。第十三条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在审核工作中尽职尽责;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的讨论内容、表决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不得利用作为发审委委员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五)与发行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礼品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经核准发行的股票,不得私下接触发行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六)不存在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投票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投票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第十五条发审委委员在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股份由发审委委员或其亲属或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三)发审委委员或其所在单位在近两年内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和咨询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机构存在竞争关系,被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接触发行人及本次被审计的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