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以及网上申购和按市值配售方式进行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持有上海市场无限售条件a股股票市值(以下简称“市值”)超过654.38+0万元(含654.38+0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
第四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T-2日(T-2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第五条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应当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由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是证券账户登记材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一致。证券账户登记数据以T-2日结束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市值并入投资人持有市值,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子账户市值并入证券公司持有市值。
第六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相同的,应当按照证券账户分别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七条不合格、休眠、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计算市值。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照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八条证券账户持有市值的计算不受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司法冻结、质押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限制的影响。
第九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的市值,以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票数量乘以相应的收盘价计算。
第三章基本规则
第十条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网上申购额度。每65,438+00,000元市值可购买1个认购单位,不足65,438+00,000元的部分不计入认购额度。
每一认购单位为65,438+0,000股,认购数量应为65,438+0,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多不得超过当时网上初步发行股份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如果超过,订阅将无效。
为保证有序申购,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调整申购单位和最大申购数量,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一条投资者可以按照与其市值对应的网上申购额度,申购T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新股。认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
投资者申购数量超过其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的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认购时无需缴纳认购资金。
第十二条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代为申购新股的全权委托。
对于参与新股申购的投资者,在新股申购资金交收日(含T+3日)之前,证券公司不得为其申报取消指定交易或注销相应的证券账户。
第十三条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新股申购的,或者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新股申购的,投资者的首次申购视为有效申购,其他申购为无效申购。
第十四条T日发行1只以上新股的,同一投资者参与的当日每只新股的网上申购金额,按照T-2日之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确定。
第十五条认购期间,投资者以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按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票据一经申报,不得撤销。采购号按实际有效采购分配,每个有效采购单元分配一个编号,所有有效采购单元按时间顺序连续分配编号。
第十六条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的总有效申购量和网上发行量确定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售量和中签率组织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第十七条投资者申购新股后,应当根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结算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期末有足够资金用于申购新股。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因投资者资金不足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放弃申购,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和托管人,下同)应在T+3日15: 00前认真核实并如实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报告,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给主承销商。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资金不足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是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主承销商承销或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结算参与人未认真核实投资者放弃认购,导致错报、漏报或申报不及时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十八条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新股中签结果和申报放弃数据,于T+3日16: 00支付新股实际申购资金,履行资金结算义务。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十九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进行无担保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结算,并确保其资金结算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T+3日16: 00的新股申购资金结算。
T+3日16:00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申购资金结算的,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无效申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以下原则进行无效申购:当日有多只新股申购的,按照结算参与人每只新股的申购资金比例分配未偿资金;同一新股的申购,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投资者申购、分配的时间顺序,自后向前依次作废。无效认购的股数以实际资金不足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是1000股的整数倍。无效认购股份将不登记在投资者证券账户内,由主承销商承销或按照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投资者在12个月内连续三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自结算参与人最后一次宣布放弃申购的次日起六个月内(以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不得参与新股网上申购。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投资者放弃数据,形成不得参与网上IPO申购的投资者名单。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上述投资者名单,上交所将在申购后、分配前对相应的申购予以作废。
放弃申购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且其名下任一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并放弃申购的,将计入投资者放弃申购的次数,放弃不合格且已注销的证券账户也将纳入统计。
证券公司客户导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和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相同的,按照不同的投资者进行统计。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的新股数量计算。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T-2日之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证券账户的日均持有市值(计入投资者市值计算)和T-2日账户组对应关系数据发送给上交所,上交所据此计算投资者申购额度数据并发送给证券公司。
第二十二条T日,投资者可通过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查询其市值或可申购金额,并根据其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第二十三条T日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确定后,应按以下原则配售新股:
(1)当网上申购总量等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照投资者实际申购量配售股份;
(2)网上申购总量小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实际申购量配售股份后,余额按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确定的方式处理;
(3)网上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上交所将按照每65,438+0,000股分配一个号码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分配号码。
上交所将在T日之后向证券公司发送撮合结果数据,证券公司营业部在T+1向投资者发布撮合结果。
第二十四条T+1日,主承销商将公布中签率,当有效认购金额大于网上发行金额时,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总配售金额和中签率组织摇号,T+2日公布中签结果。每个中签号码可认购1000股新股。
上交所将在T+1收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中签数据,证券公司营业部在T+2日向投资者发布中签结果。
第二十五条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抽签结果进行新股申购的抽签清算,并于当日日终将抽签清算结果发送给所有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要求投资者相应准备认购资金。
第二十六条T+2日结束时,中签投资者应当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申购新股,不足部分视为放弃申购。结算参与人应在T+3日15: 00前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报告。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认购放弃数据,计算T+3日15: 00-16: 00各结算参与人的实际认购资金。
第二十七条T+3日16: 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从结算参与人资金结算账户中扣划实际申购资金,并于当日划入主承销商资金结算账户。
T+3日16:00,结算参与人结算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申购资金结算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第十九条处理无效申购,并将无效申购数据汇总结果和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放弃申购数据提供给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在T+4日向市场公布网上发行结果。
第二十八条T+4日8: 30后,主承销商可根据承销协议,在扣除承销费用后,将新股申购资金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新股申购资金的结算结果完成网上发行股票的登记。对于主承销商根据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承销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新股,网上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划转,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第五章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三十条公开发行不足2000万股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直接定价确定,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直接定价向网上投资者发行。
对于询价配售股份的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前刊登网上网下发行公告,按照既定比例安排网上网下发行。新股网上申购日期与网下申购日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发行价格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的,投资者参与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时,应当按照发行价格填写认购委托书。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询价区间上限填写认购委托书。
T+2日,投资者按照最终发行价格和分配数量进行支付。
第三十二条参与新股网下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新股网上申购。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根据认购情况回拨网上发行数量和网下发行数量,最终确定向网上投资者和网下投资者分配的股份数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于T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流通方式配售股份。
第三十四条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向发行人提交新股证券登记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投资者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申购金额超过申购金额而导致申购无效的,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于同一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次参与新股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无效,相关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接受投资者申购新股的全权委托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结算参与人违反本规则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以根据《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违反本细则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按市值上网申购实施办法》(上证[2014]29号)同时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发布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申购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