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培训证书颁发管理办法第三章培训证书申请条件

第九条培训证书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至少65-438+06岁;

(二)完成规定的培训;

(三)具有规定的海事服务资质和合格的岗位表现;

(四)符合船员健康检查的要求;

(五)通过相应的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实习;

(六)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申请救生艇筏和救助艇训练熟练证书、快速救助艇训练熟练证书和船舶保安员训练证书的,应当年满18周岁;首次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的,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

第十条船舶保安员培训证书的申请人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经历。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申请人应当具有在高速船上担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不少于12个月或者不少于12个月的经历。

大型船舶操纵专项培训证书的申请人,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至少12个月的船长、引航员海上服务经历。

第十一条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十九)项所列培训证书前,应当完成基本安全培训;

申请《油轮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的,应当完成《油轮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础培训》;

申请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的,应当完成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础培训。

第十二条申请快速救助艇训练适任证书的,应当持有救生艇筏和救助艇训练适任证书。

申请船上医学培训证书的,应当持有急救培训熟练证书。

第十三条下列培训证书的申请人应当通过培训证书考试,并具备相应的海事服务资格或者在船上完成实习:

(一)申请救生艇筏和救助艇训练熟练证书的,应当具有6个月以上的海上服务经验;

(二)申请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装卸高级培训证书的,应当具有三个月以上相应类型船舶海上服务经历,或者完成相应类型船舶不少于1个月且不少于三次装载作业和三次卸载作业的船上培训;

(三)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的,应当完成不少于1个月或者50个单航次的高速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的船上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