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有哪些文化遗产

世界遗产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认定的稀有的、不可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和自然景观。狭义的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文化景观四大类。从广义上讲,世界遗产按照其形式和性质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记忆遗产、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景观遗产。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于2007年10月6日至6日在巴黎举行,会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中国于2002年2月2日加入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910 10月29日,中国当选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中国从1986开始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世界遗产项目。从1987到2008年7月,中国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拥有37项世界遗产,其中文化遗产25项,自然遗产7项,自然文化遗产4项,文化景观1项,居世界第三位。此外,还有4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列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4项世界记忆遗产被列入《世界记忆遗产名录》。

截至2003年底,已有177个国家或地区加入《世界遗产公约》并成为缔约方(目前缔约方数量最多的公约之一)。到2003年,世界上有125个国家申报了754处世界遗产。其中文化遗产582项,自然遗产149项,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23项。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注意到,世界各国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正日益面临被破坏的威胁。一方面是老龄化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社会经济条件恶化了情况,造成了更难以处理的损害或破坏。任何对文化或自然遗产的破坏或毁灭都将耗尽世界遗产。

一些国家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并不完善,因为这项工作需要大量的投入,而一些国家并不具备足够的经济、科技实力。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认为有必要以公约的形式通过新的规定,以便建立一个对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进行集体保护的永久有效的制度,使这些全人类的世界遗产得以保存,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于6月1972 165438+10月16”。

在这一段编辑世界遗产的评价。

世界遗产的评定标准主要依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世界遗产委员会年会对申请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进行审批,主要依据是委员会委托有关专家对各国提名的遗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后提出的评估报告。

对各国提名的遗产地的考察主要由委员会与ICOMOS和IUCN合作组织。总部位于巴黎,前者成立于1965。是唯一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理论、方法、科学技术应用和推广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拥有80多个国家会员和4500多个个人会员。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后者成立于1948,前身为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其目的是促进和鼓励人类保护和永久利用自然资源。其成员包括分布在120个国家的富裕机构、非政府组织、科研和保护机构。受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委托,他们分别考察了提名列入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提交了评估报告。

编辑世界遗产的申请程序。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件,申报世界遗产需要完成9个步骤:1。一个国家必须首先签署《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确保其文化和自然遗产得到保护,并成为缔约国。2.任何缔约国都应编制一份本国境内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初步清单。3.从预备名单中选择要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4.将填好的提名表发送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应检查提名是否完整,并提交给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审查。6.专家们去现场评估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标准,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对提交的提名进行审查。7.世界保护联盟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提交评估报告。7 .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审查提名评审报告,并向委员会提交推荐名单。9.由21名成员组成的世界遗产委员会最终决定入选、推迟或淘汰名单。

编辑这个世界遗产的标准

两个前提:①真实性(最基本的前提)②保护和管理(由相关管理机构,制定法规和资金)。

世界遗产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混合体以及文化景观。世界遗产对成员国提名和遗产委员会批准有明确的定义和标准。

1.文化遗产

文物:具有突出和普遍价值的建筑、雕塑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构件或结构,铭文、洞穴、聚落和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的各种文物。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的角度来看,因其建筑形式、身份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而具有突出和普遍价值的个体或相互关联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学、美学、民族学或人类学的角度看,具有突出和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杰作以及考古遗址。

其标准是:

(1)代表了独特的艺术成就,是天才的创造性杰作。

(2)能够在一定时期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对建筑艺术、纪念艺术、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3)它可以为一个消失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个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4)可作为一座建筑、一组建筑或一处景观的杰出范例,以展示人类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或几个阶段)。

(5)可视为传统人类居住或使用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特别是在不可逆变化的影响下。

(6)与具有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的、实质性的联系(委员会认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标准与其他标准共同起作用时,该款才能成为列入目录的理由)。

2.天然遗传性

从美学或科学的角度来看,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具有突出和普遍价值的此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特征。

从科学或保护的角度来看,它具有突出和普遍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界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的栖息地。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的角度看,具有突出和普遍价值的自然风景区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其标准是:

(1)是一个杰出的例子,代表了地球现代化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

(2)构成代表重要地质过程、生物进化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关系的杰出范例。

(3)独特、罕见或奇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区。

(四)珍稀、濒危动植物的栖息地。

3.文化景观的类型:

(1)人类有意设计建造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而建造的花园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不总是)与宗教或其他概念上的建筑或群体联系在一起。

(2)景观的有机演化。它起源于最初的社会、经济、行政和宗教需要,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联系或适应而发展到现在的形式。它还包括两个亚类:第一,遗迹(化石)景观代表了一个在过去某个时期已经结束的进化过程,无论它是突然的还是渐进的。它们之所以具有突出和普遍的价值,是因为它们的显著特征仍然反映在实物上。第二,可持续景观,它在与传统生活方式相关的当地社会中保持着积极的社会作用,其自身的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中,同时展示了其在历史上演变和发展的实物证据。

编辑此文化遗产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属于下列类别之一的可被列为文化遗产:

1.文物:具有突出和普遍价值的建筑、雕塑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构件或结构,铭文、洞穴、聚落和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的各种文物;

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的角度来看,由于其建筑形式、身份和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的和普遍的价值。

3.遗址:从历史学、美学、民族学或人类学的角度看,具有突出和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杰作以及考古遗址。

世界文化遗产有六个具体的评定标准,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条(除第六条不能单独存在)就可以入选世界遗产名录。

a代表天才的创造性杰作:例如,金字塔和长城。

b在一定时期或世界某个文化区域产生过巨大影响——比如凡尔赛宫(欧洲最古老、最大的宫殿,其布局和规格影响了欧洲两三个世纪)。

C.一种文化的特殊证明。比如伊朗的波斯城邦宫殿就是波斯帝国时期遗留下来的。墙上的雕刻反映了当时波斯的情况,各国的贡品就是文化证明。在复活节岛上,只剩下巨大的石像,没有留下其他古物。只有石像被用来研究当时的历史。

D.一个历史时期的模型。与第二条不同,模型指的是更多的影响,比如梵蒂冈,影响了6、7世纪,一切都是本质。

E.难以保存的突出例子,如印第安人保留地。

F.它与某些重大事件或先前的传统观念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和实质性的联系。该条款不能独立成立。例如耶路撒冷和自由女神像。

编辑自然遗产的这个部分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自然遗产定义为下列之一:

1.从美学或科学的观点来看,具有突出和普遍价值的自然特征是由地质和生物构造或这样的构造群组成的;

2.从科学或保护的角度来看,具有突出和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界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态区;

3.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的角度来看,只有具有突出和普遍价值的自然场所或明确界定的自然区。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并获得批准:

1,构成了代表地球演化史上一个重要阶段的杰出例子;

2.它是代表重要地质过程、生物进化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关系的杰出范例;

3.独特、罕见或奇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区;

4、现存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物种的栖息地。

编辑这个文化景观和其他。

文化景观的概念是2月在美国圣达菲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上提出的,并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这样,世界遗产就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混合体(即双重遗产,中国的泰山、黄山、峨眉山-乐山大佛)和文化景观。文化景观代表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所表述的“自然和人类的作品”。一般来说,文化景观有以下几种类型:

1.人类设计和建造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而建造的花园和公园,它们经常(但不总是)与宗教或其他纪念性建筑或建筑联系在一起。

2.有机进化的景观。它起源于最初的社会、经济、行政和宗教需要,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联系或适应而发展到现在的形式。它还包括两类:一是遗迹(或化石)景观,它代表了一个在过去已经结束的进化过程,无论它是突然的还是渐进的。它们之所以具有突出和普遍的价值,是因为它们的显著特征仍然反映在实物上。第二个是可持续景观,它在当今社会中保持着与传统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积极社会作用,其自身的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中,同时展示了其在历史上演变和发展的实物证据。

3.相关文化景观。这种景观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特点是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而不是文化物证。此外,一旦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受到严重威胁,经世界遗产委员会调查审议后,可将其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待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编辑这段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非物质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的概念,即可以传承的物质遗产。是指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的器具、物品、工艺品等。)和世代与各族人民息息相关的文化空间。

2003年6月5438+10月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涵盖五个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达,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习俗、礼仪和节日;4.关于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公约还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的无形含义是与满足人们基本物质需求的物质生产相对的,是指以满足人们精神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的无形含义。所谓非物质性,并不是指它与物质绝缘,而是指它的创造活动及其集中于以非物质性形式存在的精神领域的结晶。

目前我国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联合国代表性作品需要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编辑这段世界记忆遗产

世界记忆又称世界记忆工程或世界档案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2发起的文献保护项目。其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利用最好的技术手段,抢救世界范围内老化、破损、消失的文献,使人类记忆更加完整。世界记忆遗产是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延伸。世界文化遗产侧重于具有历史、艺术、考古、科学或人类学研究价值的建筑或遗址,而世界记忆遗产侧重于文献遗产。目前,中国已入选世界记忆遗产名录,其中包括纳西东巴古籍文献四种。

世界记忆遗产名录是世界遗产项目的延伸。

编辑中国世界遗产的这一部分。

中国世界遗产名录(37处)

文化遗产(25处)

长城

紫禁城

北京颐和园

北京的天坛

敦煌莫高窟

秦始皇陵和兵马俑坑

周口店的北京直立人遗骨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边寺庙。

孔府、孔庙和孔林

武当山的古建筑群

西藏的布达拉宫

丽江古城

平遥古城

苏州古典园林

明清皇家陵墓

澳门历史中心

龙门石窟

安阳殷墟

大足石刻

都江堰-青城山

皖南古村落西递宏村

山西省云冈石窟

古代高句丽王国的都城和陵墓

开平碉楼与村落

福建客家土楼

自然遗产(7处)

武陵源风景名胜区

九寨沟风景区

黄龙风景名胜区

三江并流

大熊猫栖息地

中国南方的喀斯特地貌

三清山风景区

文化和自然的双重遗产(4处)

泰山风景区

黄山风景区

峨眉山-乐山大佛

武夷山

文化景观(1)

庐山风景名胜区

* *此外,还有4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和4项世界记忆遗产:

口头人类和非物质遗产/非物质遗产(4处)

昆曲

中国古琴艺术

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

蒙古族长调民歌

记忆遗产(4个位置)

传统音乐录音档案(中国美术学院图书馆)

清朝内阁秘密档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清代大金榜(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纳西东巴古籍文献(云南省社会科学院东巴文化研究所)

中国世界遗产保护名录(部分)

云居寺宝塔和石井(北京房山)北京古观象台(北京建国门)

北海公园(北京西城区)安济桥(河北赵县)

都乐寺(天津蓟县)云冈石窟(山西大同)

丁村住宅(山西省襄汾县)永乐宫(山西省芮城县)

牛河梁遗址(辽宁省朝阳市)元上都遗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闪电河)

Xi安碑林Xi安古城墙汉长安古城遗址(Xi安)

杭州西湖良渚遗址(浙江余杭)鲁南石林(云南鲁南)

铜绿山古铜矿遗址(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县)

江南水乡(苏州周庄和同里)神农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丝绸之路(中国)

城阳永济桥(广西三江,即于风桥)佛寺释迦牟尼塔(山西应县,即“木塔”)

卢沟桥(北京丰台)开元寺塔(河北定州)

北柯吉(山西省五台县)殷墟(河南省安阳)

汉大明宫遗址(Xi安)桂林漓江(广西)

文房四宝、传统医药、藏医药等。(待申报)

编辑本段《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2006年6月1972+065438+10月16日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第十七届大会通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于2007年10月6日至6日在巴黎举行。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日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是由于老化,另一方面,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导致更加难以破坏和摧毁;

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退化或丧失都有耗尽世界遗产的有害影响;

考虑到国家层面对此类遗产的保护往往不够完善,因为这项工作需要大量的手段,而被列为保护对象的遗产所在国又没有足够的经济、科技实力;

忆及本组织《组织法》规定,本组织将通过保护和维护世界遗产来保护、促进和传播知识,并建议相关国家缔结必要的国际公约;

考虑到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现有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全世界人民保护这种稀有和不可替代的财产是重要的,无论它属于哪个国家;

考虑到某些文化或自然遗产的突出重要性,需要将其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

考虑到鉴于威胁这种遗产的新危险的规模和严重性,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这种援助虽然不能取代当事国采取的行动,但将是对其有效的补充;

考虑到有必要以公约的形式通过新的规定,以便建立一个以现代科学方法为基础的集体保护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永久和有效的制度;

大会第十六届会议决定,应就这一问题制定一项国际公约。

本公约于2006年6月5438+0972+065438+10月16日通过。

一、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

第一条在本公约中,下列项目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石刻和绘画、考古元素或结构、碑刻、洞穴和建筑群;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的角度看,在建筑风格、均匀分布或与环境景物的结合等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个或相连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学、美学、民族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工联合工程、考古地址等场所。

第二条在本公约中,下列项目为“自然遗产”:

结构或这种结构群的自然外观;

从梅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并明确划为受威胁动植物栖息地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景的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自然景区或明确界定的自然区域。。

第三条本公约各缔约国可独立确定和分割上文第65条和第2条所述其境内的文化和自然财产。

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和国际保护

第四条本公约各缔约国承认,确保第65-438+0和第2条所述在其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鉴定、保护、保存、展示和传承,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为此,国家将尽最大努力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并在必要时利用现有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在金融、艺术、科学和技术方面。

第五条为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证、保护、保存和展示其境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本公约各缔约国应根据其具体情况尽力做到以下几点:

1.采取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一定作用的总体政策,并将遗产保护纳入总体规划计划;

2.如果中国没有负责保护、保存和展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机构,则建立一个或多个这样的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履行其职能所需的手段;

3.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制定能够抵御威胁国家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危险的实用方法;

4.采取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来鉴定、保护、保存、展示和修复这种遗产;5.促进建立或发展保护、保存和展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或区域培训中心,并鼓励这一领域的科学研究。

第六条

1.在充分尊重第1和2条所述文化和自然遗产所在国主权的同时,本公约缔约国承认此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保护它们。

2.根据本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帮助它们鉴定、保护、保存和展示第11条第2款和第4款所述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3.本公约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约第65-438+0和2条所述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施。

第七条在本公约中,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保护应理解为建立一种国际合作和援助制度,旨在支持本公约缔约国保存和鉴定这种遗产的努力。

第三届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

第八条

1.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应设立一个保护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政府间委员会,称为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会由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常会期间召开的本公约缔约国大会选出的15个缔约国组成。在至少40个缔约国执行了本《公约》之后,从大会常会之日起,委员会成员人数将增加到265,438+0。

2.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必须确保世界不同区域和文化的平衡代表性。

3.国际文物保护和修复研究中心(罗马中心)的一名代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一名代表和国际自然及资源保护联盟的一名代表可作为顾问出席委员会会议。此外,应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常会期间举行大会的本公约缔约国的请求,具有类似目标的其他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也可作为顾问出席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1.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从选出的本届大会常会结束时开始,到本届大会之后的第三届常会结束时结束。

2.但是,第一次选举中任命的三分之一成员的任期将在当选为本届股东大会成员后的第一次常会闭幕时结束;同时任命的另外三分之一成员的任期将在当选本届大会成员后的第二次常会闭幕时结束。这些成员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主席在第一次选举后抽签选出。

3.委员会成员应任命在文化或自然遗产方面具有资格的人士作为代表。

第十条

1.本公约各缔约国应尽一切努力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交其境内构成文化和自然遗产并适合列入本条第2款所述世界遗产名录的财产清单。这份清单不应该被认为是完整的,但应该包括关于遗产位置及其意义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