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竞赛规则
第二条大赛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三条大赛的宗旨是引导和激励大学生求真务实,努力学习,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大学生课外学术和科学活动的蓬勃发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和科学研究方面有成就、有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竞赛的基本方式:高等学校学生申报自然科学学术论文、社会调查报告和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和成果参加竞赛;聘请专家对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进行评审,并给予奖励;组织学术交流展览和科技成果转移活动。第五条竞赛成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协调裁决全国组委会和全国评委会提交的问题。
第六条大赛设立全国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包括高校、新闻单位、相关企业)相关负责人组成。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分别委派相关负责同志担任组委会成员,各协办单位推荐一名主管领导担任组委会成员。国家组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七条全国组委会的职能如下:
1.审查和修改竞赛章程和评审规则;
2.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和奖励所需资金;
3.主办大学的投票竞赛;
4.决定其他应由组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国家组委会设秘书处,根据国家组委会通过的章程负责组织竞赛活动,并向国家组委会报告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组织者相关领导担任;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九条大赛设立国家级评审委员会,由主办方聘请的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非高校专家组成。国家认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二人和委员若干人。
经组织者批准成立的国家注册委员会,有权在章程和注册规则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注册工作。
第十条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依据公司章程和评审规则,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复习参赛作品及其论证,对作者进行提问和论证;
3.确定参赛作品的获奖顺序。
第十一条大赛设立作品资格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全国组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成立。由1名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3名评审委员(根据评审作品的学科分布情况选定)、1名主办方代表和10名从全国组委会高校委员中抽签产生的代表组成。资格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国家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担任。资格评审委员会会议由资格评审委员会主任召集。
第十二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授权全国组委会秘书处接受参赛学校、学生、评委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参赛作品资格从预审到决赛的查询和投诉;
2.决赛比赛结束前,如有作品受到质疑和投诉,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参赛作品作者及其所在学校进行质询;
3.投票决定被投诉的作品是否有参赛资格。
第十三条组委会秘书处应当为投诉质疑者的姓名和单位保密。质疑投诉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线索。资格评审委员会开会时,出席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可以投票表决;表决时实行回避制度;如果超过三分之二的投票成员认为该作品不具备参赛资格,评审团将不对该作品进行评审,并取消其参赛分数。国家组委会秘书处不接受匿名质疑投诉。
决赛结束后,对作品的质疑和投诉应继续按照章程第33条执行。
第十四条主办单位按照团体总分优先的原则,确定上届大赛前70名学校为联合主办高校,并可根据决赛规模、区域均衡、学校类别及代表性、主办地区等因素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五条各省(区、市)、高等学校应举办符合全国竞赛要求的学生学术技术作品课后竞赛。各省(区、市)团委、科协、教育厅、学联共同成立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区、市)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初评工作。第十六条凡决赛举办当年7月1日前在全日制非成人教育高等学校正式注册的中国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不含在职研究生),均可申报作品参赛。
第十七条参赛作品必须是大赛最后一年7月1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学、技术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申请人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发表的相关著作上的署名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须为学生且不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作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必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的作者必须都是学生。所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按照学历最高的作者分为专科生、硕士生或博士生进行评审。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比赛获奖作品、获得国家级奖项(含本次大赛主办方举办的其他国家级比赛获奖作品)不在申报范围内。
第十八条参赛作品分为自然科学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社会调查报告、学术论文和科技发明三类。自然科学学术论文的作者仅限于专科生。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于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科技发明和生产的范畴分为两类:A是指科技含量高、生产投入大的作品;B类是指小发明、小制作等。,投资少,给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方便。
第十九条参赛作品涉及以下内容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或科研院所的鉴定;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必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研究过程未对被研究动植物的繁殖和生长产生不利影响;
新药研究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
医疗卫生研究一定要通过专家鉴定,最好附上公开专业杂志上发表的文章;
涉及燃气器具和其他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器具的研究,必须经国家相应管理部门的授权机构认证。
第二十条参赛作品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并经学校学籍管理、教务和科研管理部门确认。
第二十一条每所学校提交参赛作品总数不超过6件,每人限1件。作品中,研究生作品不超过作品总数的1/2,博士生作品不超过L..参赛作品须经过本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的资格、形式审查和本省(区、市)评审委员会的初评后,报全国组委会办公室。各省(区、市)入选全国大赛的作品数量由主办方确定。每所主办学校可直接提交3件作品(含6件作品)参加全国比赛。第二十二条国家鉴定委员会推荐一定比例的自然科学学术论文、社会调查报告和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论文以及所有科技发明和成果参展。科技发明和生产作品必须以实物或模型展出。
第二十三条全国组委会将在大赛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活动,并适时举办个人表演赛或邀请赛等活动,丰富“挑战杯”比赛。
第二十四条全国组委会在决赛期间举办成果转让活动;成果转让与否不作为评判和获奖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全国组委会有优先组织转让获奖作品的权利。成果的产权和收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
全国组委会可征集并公布大赛获奖作品及评委意见。第二十六条全国评审委员会对各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主办高校提交的参赛作品进行预审,评审出80%左右的参赛作品进入决赛。参赛的自然科学学术论文、社会调查报告和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论文、科技发明与成果三类作品各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子奖分别占进入决赛的各类作品总数的3%、8%、24%、65%左右。专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三个学术层次的作者获奖数量与进入决赛的作品数量成正比。在科技发明和成果类中,A类和B类作品按上述比例分别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参加全国决赛决赛的作品确认有效,全国组委会将视情况向作者颁发证书并颁发相应奖金。对参加各省(区、市)预赛并确认有效资格但未进入全国比赛的作品,由各省(区、市)组委会向作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八条竞赛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分数,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并按名次公布。最高荣誉“挑战杯”为手机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一的学校;设立若干“优胜杯”,分别授予团体总分第二至二十一名的学校。获得三次“挑战杯”的学校可以永久保留一个复制的“挑战杯”。
第二十九条各子奖的评分办法为:特等奖作品每件65,438+000分,一等奖作品每件70分,二等奖作品每件40分,三等奖作品每件20分,提交全国组委会但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作品每件65,438+00分。如总分相等,则以获得大奖的数量决定同一名次内的名次,以此类推至三等奖。
第三十条约有10个省级优秀组织奖和30%进入大赛决赛的高校优秀组织奖,奖励在大赛组织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省份和高校。省级优秀组织奖由主办单位根据《优秀组织奖评选办法》进行评审,并报全国组委会确认。高校优秀组织奖由各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参照《优秀组织奖评选办法》提名,主办单位确认后报全国组委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符合竞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作用的,可联合相关社会各方设立和评选专项奖项。特等奖不计分。第三十二条联合赞助竞赛的高校应当向国家组委会缴纳规定数额的赞助费。参加全国总决赛的作品,作者所在学校应向全国组委会缴纳所需参赛费用。赞助费和报名费主要用于补充大赛组织、评审和奖励所需经费。
第三十三条竞赛结束后,获奖作品应当保存一个月。如接到投诉,大赛领导小组将委托主办方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经查,确认作品不合格的,取消作品获得的奖项,重新计算作者所在学校组的总分和排名,取消学校和省获得的优秀组织奖,并通报全国组委会成员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取消下一届协办单位资格或参赛资格的处罚。
大赛组委会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承办竞赛的高校按照本届组委会采用的申办方式申请承办下一届竞赛;获得上一届“挑战杯”和“优胜杯”的学校有举办下一届比赛的优先权;当组委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后,产生了下一任组织者。
第三十五条竞赛组织者有权以国家组委会的名义寻求赞助。最高荣誉“挑战杯”不得用于寻求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