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老年人的个人附加税收扣除项目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由纳税人及其兄弟姐妹共同分担,每人每月分担额不超过1,000元。

在个人附加税扣除项目中,对赡养老人的规定如下:

扣除范围。纳税人赡养的被赡养人应该是60岁以上的父母,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祖父母

扣分标准。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纳税人非独生子女的,应与其兄弟姐妹共同分担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但每人每月分担额不能超过1000元。

分配方法。赡养老人的分担方式可以是赡养人平均分担、约定分担,也可以是被赡养人指定分担。采用指定分配或约定分配方式的,应当签订书面分配协议。指定分配与约定分配不一致的,以指定分配为准。

扣除题目。赡养老人的扣除主体包括所有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以及子女去世后有赡养祖父母义务的孙子女?孙子孙女。

特殊情况。如果纳税人的叔叔没有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了赡养义务,也可以享受赡养老人的扣除政策,但被赡养人仅限于纳税人的亲生父母和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

税务相关对象:

1、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已经去世的祖父母;

2、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3.“子女”是指所有有扶养义务的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二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

父母以外的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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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个或者多个被赡养人的扶养费,按照下列标准统一扣除:

(一)纳税人是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征收;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每月分摊扣除额2000元,每人每月分摊额不能超过1,000元。可以平分,也可以由赡养人约定,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约定或指定分配的,必须签订书面分配协议,指定分配优先于约定分配。具体分摊方式和金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已经去世的祖父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以外的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时,应当填写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每月扣除额、被赡养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数量、与纳税人的关系;如果有* * *共同赡养人,需要填写分担方式、* * *共同赡养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数量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保留资料备查,包括:约定或指定共享的书面共享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