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2009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细则及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全文
中文名:工资支付条例
mbth:PaymentofWagesBill;工资
制定者: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成员资格:法规
目录1立法目录
2员工工资
3扣除规定
4福利条例
5支付条例
6相关法律法规
7提交供审议
1立法内容编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立法管理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条例》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无论是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付出相同的劳动量,就应该得到相同水平的工资。
2009年6月27日上午,10,北京市开办劳动关系管理系列实务培训班,首次解读工资支付法律规范。
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统一的工资支付立法,同工同酬将是重点之一。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各地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地方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北京现行的工资支付规定是2004年颁布的。
这项立法主要解决两个主要问题
首先是工资的内涵。在以前关于工资的法律法规中,工资等于钱。今后将增加期权等相关条款。
第二,同工同酬将写入法律法规。此前相关工资法规规定了按劳分配,今后将增加同工同酬。这意味着,在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后,企业中的非正式合同工,即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从事相同的工作,付出相同的劳动量,取得相同的劳动业绩,都应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即报酬在相同的工资范围内浮动。任何雇主都应该执行它。
2员工工资编辑
同等级别的员工,待遇应该是一样的。同工同酬并不是相同的工资。
人保部将出台工资支付规定。这一规定将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只要岗位、职级、工作内容相同,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都应给予“同工同酬”——不仅工资福利相同,社保福利也应一视同仁。“所谓‘同工同酬’,并不是要求他们的工资相同,而是允许他们在同一工资范围内浮动。比如主任级别的,单位的薪酬体系是在5000到8000元区间还是在6000到9000元区间,都可以自己决定。”
3扣款规定编辑
扣发工资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0%。
此前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规定,企业有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开除、罚款等行政处分或处罚的权力。
“但这一规定去年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培训讲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用人单位无权处以罚款。他建议单位依法完善自己的管理制度。员工因工作失误遭受损失,或者考勤不达标、违纪,可以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经济扣款。但扣除部分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如果因为迟到或没有完成工作量而被单位罚款,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和钱包。“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无权“罚款”。
4福利法规编辑
关于福利是不是工资,会有一个说法。
此外,该条例将首次明确“工资”的概念。目前普遍认为,工资是指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单位发放的福利项目算不算工资?期权是工资的一部分吗?到时候会有明确的说法。据悉,关于“工资”的内涵,众说纷纭。比如这个城市在工资中包含“津贴补贴”,而陕西等地不包含“住房补贴”。
5支付规则编辑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劳动部门
颁布日期:19941206
实施日期:19950101
章节名称的全文
为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4.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6.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其亲属或者他人可以委托其领取。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员工工资领取的金额、时间、领取人的姓名和签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个人工资清单。
7.工资必须在雇主和雇员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发放工资。
8.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特定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约定或者合同约定,在完成劳动任务后支付工资。
9.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10.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像提供了正常劳动一样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级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作为人民法院的证人;出席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会议;《工会法》规定的专职工会基层委员会成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依法开展的其他社会活动。
11.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12.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在工资支付期内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期超过一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不得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报酬。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本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14.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破产清算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算顺序,先支付所欠职工工资。
15.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缴劳动者工资:
(一)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法院判决、裁定要求扣缴的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16.劳动者因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赔偿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的富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7.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告知本单位全体职工,并抄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18.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用人单位有下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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