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2023年拆迁补偿标准政策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调整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现将调整城市规划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重置价格(水、电安装费用)调整为:

结构简单240元/M2

砖木结构520元/M2

砖混结构700元/M2

框架结构(多层)800元/M2

框架结构(小高层建筑)1150元/M2

框架结构(高层)1350元/M2

(二)农民安置房价格(含配套设施费用在200元/M2住宅区)调整为:

砖木结构720元/M2

砖混结构900元/M2

框架结构(多层)1000元/M2

框架结构(小高层)1350元/M2

框架结构(高层)1550元/M2

(3)房屋结构差价结算方式为:被拆迁房屋与被安置房屋的结构差价按每级50元/M2结算。

(4)农房安置面积计算及超出面积补偿标准(含被拆迁房屋土地费用200元/M2)调整为:被拆迁农房安置面积按每人建筑面积不超过50M2、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350M2的标准执行;超过上述标准的被拆迁房屋面积,按砖木结构920元/M2、砖混结构1100元/M2、框架结构1200元/M2进行货币补偿。

(5)临时安置补助费调整为:每户每月600元。

二、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

按省内综合地价标准。

三、委托拆迁服务费标准

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30元/M2。

四、前期搬迁补助费标准

为了鼓励拆迁户提前搬迁,拆迁户会对提前搬迁的拆迁户或房屋承租人给予补贴。提前搬迁补助标准为:规定搬迁期限内前两个月(按60天计算),实行每户每日200元。

五、房屋拆迁工作经费标准和拨付办法

为加强房屋拆迁属地管理,充分调动全区各级组织协助房屋拆迁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化解基层因房屋拆迁引发的各类矛盾。今后,因房屋拆迁引起的信访、复议、诉讼及相关费用,由各区按属地原则负责。为保证农村房屋拆迁的实施,市政府按市重点项目拆迁项目安置补偿总额的一定比例向项目区拨付工作经费。

(1)工作费用比例标准:安置补偿总额的8‰。

(2)工作经费拨付方式:拆迁期限为三个月,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的,按规定标准拨付;超过拆迁期限四个月内完成拆迁的,按规定标准的75%分配;超过拆迁期限五个月内完成拆迁的,按规定标准的50%拨付;超过拆迁期限六个月内完成拆迁的,按规定标准的25%拨付;超过拆迁期限六个月未完成搬迁的,不予拨付工作经费。

不及物动词其他相关问题

(一)区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农民安置房建设。

(二)农民安置房应配套建设市政设施。

(三)农民安置房应按基本建设程序经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农民安置房区域外的市政配套设施。按照城市所有权管理的原则,城市道路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市政府承担,城市道路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区政府承担。

(五)农民安置房建设审批费用和房屋拆迁相关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六)拆除农村房屋未经许可已改变用途的,仍视为房屋补偿;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公有非住宅,按重置价格补偿;拆迁农民个人在批准的宅基地上建造的生产用房,按重置价格补偿。

(七)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

七、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和征地补偿标准,从其规定。

八、湾里区、开发区和各县另行制定补偿标准。

九、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