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法律主观性:

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不一定是最低投标价。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成交原则是“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对等、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不能只考虑价格低。

法律客观性: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

(a)建立一个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规定谈判程序、内容、合同草案条款和评估交易的标准。

(三)确定受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至少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的所有成员都集中精力与一家供应商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等信息。如果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化,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供应商。